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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做筆錄可以有人陪嗎?隱私保護與隔離措施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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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ANSWER
依《刑事訴訟法》第248條之1,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或詢問時,經本人同意,法定代理人、社工、心理師或其信賴之人得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
被害人做筆錄時,經本人同意,可以有家人、社工、心理師或自己信賴的人陪同在場;檢察官與警察也要注意被害人的隱私,必要時可以用遮蔽設備把被害人和被告隔開。這些都是《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的保護,不需要等到開庭才能提出。
現在先做哪幾件事?
- 先確認通知書上寫的身分:被害人、告訴人還是證人。身分不同,要提出的請求也可能不同。
- 決定誰陪你:想清楚哪個人讓你比較安心,並先告知對方。不要在到場當天才臨時決定。
- 提前說明需求:如果有不想被看到或不想聽到的情況,在通知書上的聯絡方式或到場時,先向承辦人員說明。
- 整理要說的事:時間、地點、經過、受傷或損失,寫成幾行重點,比現場回想更穩。
- 保存證據:訊息、照片、診斷證明、報案紀錄等,先備份。
- 如果對方是熟人或家人:先和承辦人員說明,因為這會影響誰可以在場。
誰可以陪同在場?
《刑事訴訟法》第248條之1規定,被害人在偵查中受訊問或詢問時,下列的人經被害人同意,可以陪同在場,並且可以陳述意見:
- 法定代理人、配偶;
- 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
- 家長、家屬;
- 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
- 其他被害人「信賴之人」。
這裡的重點是「經被害人同意」。也就是說,是不是要有人在場、由誰在場,主導權在被害人。
不過有兩種情形不適用:
- 得陪同在場的人就是被告;
-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認為這個人在場「有礙偵查程序之進行」。
第二種由偵查人員判斷。如果你希望某個人陪同,可以先向承辦人員說明這個人和你的關係、為什麼需要他在場,讓承辦人員判斷時有完整資訊。
檢察官與警察要怎麼保護隱私?
《刑事訴訟法》第248條之3規定:
- 檢察官在偵查中,應注意被害人及其家屬隱私的保護;
- 被害人受訊問時,檢察官依被害人聲請或依職權,審酌案件情節及被害人的身心狀況後,得利用遮蔽設備,將被害人與被告、第三人適當隔離;
-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也準用這兩項。
所以,不管是在警局做筆錄,還是在地檢署被訊問,都可以提出「不想和被告面對面」的需求。結果要不要採用遮蔽設備,由承辦人員審酌案件情節與身心狀況後決定,不是提出聲請就會採用。
偵查中、審判中的保護,差在哪裡?
| 項目 | 偵查中 | 審判中 |
|---|---|---|
| 陪同在場 | 第248條之1:經被害人同意,得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陪同人為被告或有礙偵查時不適用 | 第271條之3:經被害人同意,得於審判中陪同在場;陪同人為被告時不適用 |
| 隱私保護 | 第248條之3第1項:檢察官應注意 | 第271條之2第1項:法院應注意 |
| 遮蔽隔離 | 第248條之3第2項:依聲請或職權,得利用遮蔽設備 | 第271條之2第2項:被害人依第271條第2項到場,得與被告、旁聽人隔離 |
| 誰決定 | 檢察官(警察調查時準用) | 法院,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意見 |
審判中的隔離規定,要看《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2;審判中的陪同在場,規定在第271條之3。開庭時被害人的其他權利,不在本文範圍內。
可以選擇和解或修復嗎?
《刑事訴訟法》第248條之2規定,檢察官在偵查中,可以把案件移付調解,也可以依被告及被害人的聲請,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的,修復的聲請可以由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提出。
這是「可以」,不是「必須」。《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44條也規定,參與修復的被害人與被告,可以不附理由隨時退出;第47條還規定,非公開修復程序中的陳述,不得採為本案偵查或裁判基礎,但雙方同意或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果你還沒準備好,不需要因為對方提出就勉強參與。
還有哪些資源可以用?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8條規定,警察機關應在知悉案件後,提供被害人或其家屬緊急救援、人身安全與關懷服務,並自知悉聯絡資訊起二十四小時內,通報或轉介相關機關或分會提供協助。保護機構及分會的服務項目,包含陪同出庭與協助陳述意見,詳見該法第15條。
如果不知道從哪裡開始,也可以先看收到警局通知書怎麼辦,了解通知書的基本流程;案件進入調查後的羈押相關程序,可參考羈押庭的說明。
在台中或嘉義做筆錄,要注意什麼?
承辦的警察機關或地檢署,一律以通知書上載明的機關為準,不要自行推測。陪同的人要不要事先登記、有沒有地點限制,以通知書或承辦人員的說明為準。服務據點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作者經歷見張榮成律師。
性侵害等案件另有專門法律規定,本文只整理《刑事訴訟法》的一般規定,不涵蓋特別法的所有保護措施。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 《刑事訴訟法》第248條之1:被害人偵查中得有人陪同在場
- 《刑事訴訟法》第248條之2:移付調解與修復轉介
- 《刑事訴訟法》第248條之3:偵查中隱私保護與遮蔽隔離
- 《刑事訴訟法》第271條:審判期日傳喚被害人
- 《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2:審判中隱私保護與遮蔽隔離
- 《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3:審判中陪同被害人在場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15條:保護機構的服務項目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8條:警察機關的關懷與通報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44條:修復前的說明與隨時退出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47條:修復程序的保密與陳述限制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通知書、筆錄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偵查機關採用陪同、遮蔽隔離或其他特定做法。
FAQ
常見問題
- 被害人做筆錄,朋友可以陪嗎?
- 可以,但要符合條件。《刑事訴訟法》第248條之1規定,被害人同意後,其「信賴之人」得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但偵查機關認為在場有礙偵查程序進行時,不適用。
- 哪些情形不能依這條規定陪同?
- 《刑事訴訟法》第248條之1第2項規定兩種情形不適用:得陪同在場之人本身就是被告,或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認為其在場有礙偵查程序進行。
- 不想看到被告,檢察官可以怎麼做?
- 《刑事訴訟法》第248條之3第2項規定,檢察官依被害人聲請或依職權,審酌案件情節及被害人身心狀況後,得利用遮蔽設備將被害人與被告、第三人適當隔離,是否採用由檢察官決定。
- 警察詢問時,也有這些保護嗎?
- 有準用。《刑事訴訟法》第248條之3第3項規定,前兩項隱私保護與遮蔽隔離,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準用。陪同在場的規定是第248條之1。
- 偵查中可以選擇和解或修復嗎?
- 可以由檢察官評估。《刑事訴訟法》第248條之2規定,檢察官得將案件移付調解,或依被告及被害人的聲請,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是否進行,雙方都有自己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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