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刑事
一般詐欺罪會判多久?和加重詐欺差在哪?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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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ANSWER
一般詐欺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有第339條之4的加重情形,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詐欺,第一個想知道的通常是「會判多久」。先記住這三個數字:
| 數字 | 代表什麼 | 條文 |
|---|---|---|
| 五年 | 一般詐欺的有期徒刑上限;也可以處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 一年 | 加重詐欺的最低刑度,法定刑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能單科罰金 |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
| 一百萬元 | 加重詐欺使人交付的財物或利益達這個金額,法定刑提高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 |
一般詐欺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如果有冒用公務員、三人以上共同、網路對公眾散布等情形,就變成加重詐欺,法定刑提高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會判多久,由法院依個案決定,法條只是畫出範圍。
借錢還不出來,就等於詐欺嗎?
不一定。這是最常被誤會的一點。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的所有,用詐術讓人把本人或第三人的東西交出來,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用同樣方法取得財產上的不法利益,或讓第三人取得,也一樣處罰。第3項規定:前二項的未遂也要處罰。
拆開來看,一般會討論這三件事:
- 有沒有「詐術」,也就是用假的事實讓對方誤信;
- 對方是不是因為這個誤信,才交出財物或利益;
- 你是不是一開始就有不法取得的意圖,而不是後來才沒辦法還。
借錢後還不出來,未必是詐欺。要看借錢時有沒有編造理由、隱瞞重要事實,這些都需要客觀紀錄來證明。
從「五年以下」跳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加重詐欺的四種情形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規定,犯第339條的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
- 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 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的方法犯之。
第2項規定加重詐欺的未遂犯也要處罰。
| 比較 | 一般詐欺 | 加重詐欺 |
|---|---|---|
| 條文 | 《刑法》第339條 | 《刑法》第339條之4 |
| 有期徒刑 | 五年以下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
| 拘役 | 有 | 條文未列 |
| 罰金 | 五十萬元以下,得科或併科 | 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 |
| 未遂 | 處罰(第339條第3項) | 處罰(第339條之4第2項) |
最大差別在兩點:加重詐欺的最低刑度是有期徒刑一年,不能單科罰金,也沒有拘役。
「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常是爭點。有些案件是多人分工,你可能只負責其中一小段,例如領錢、提供帳戶、轉交物品。是否已經是共同犯罪,要看你對整個計畫知道多少、參與到什麼程度,由檢察官與法院依個案事實認定。所以不要只看自己做了什麼動作,更要整理你當時知道什麼。詐欺案件的辯護方向可參考詐欺案件刑事辯護。
金額到一百萬、一千萬、一億元,刑度怎麼往上跳?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針對犯刑法第339條之4的加重詐欺,依使人交付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多寡,另訂更重的法定刑:
- 達一百萬元: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 達一千萬元: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億元以下罰金;
- 達一億元: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億元以下罰金。
第44條第1項另有規定:犯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之罪,同時又犯第1款、第3款或第4款之一,或有其他列舉情形時,加重其刑二分之一。這兩條都是針對加重詐欺,不適用於一般詐欺。
第一次犯詐欺,法院量刑會看哪些事?
本文不預測任何人的刑期。《中華民國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的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 第57條各款 | 白話說明 |
|---|---|
| 犯罪的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的刺激 | 為什麼這麼做、當時遇到什麼情況 |
| 犯罪的手段 | 用什麼方式 |
| 行為人的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 | 你的家庭、工作、過去紀錄與教育背景 |
| 行為人與被害人的關係 | 是陌生人、朋友還是生意往來 |
| 違反義務的程度 | 有沒有違背特別的信任或義務 |
| 犯罪所生的危險或損害 | 對方損失多少 |
| 犯罪後的態度 | 案發後怎麼面對、有沒有彌補 |
「第一次犯」本身不是條文列出的獨立一款,但品行、犯罪後態度等事項,都在法院審酌的範圍內。哪些事項對你的案件比較重要,要依卷證個別判斷。緩刑與緩起訴的差別,見緩刑是什麼意思。
對方是家人,或你是受託管錢的人:親屬間規定、背信與準詐欺
《刑法》第343條規定,第323條及第324條的規定,於第339條至第342條的罪準用。依第324條:
- 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詐欺罪,得免除其刑;
- 這些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之間,須告訴乃論。
至於第323條(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以動產論),也一併準用。
《刑法》第342條的背信罪,針對的是「為他人處理事務」的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做出違背任務的行為,致生損害,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與詐欺相比,背信的重點是「本來就受託處理事情的人違背任務」,詐欺的重點則是「用假話騙人交出東西」。
另外,《刑法》第341條處罰「乘未滿十八歲人的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辨識能力顯有不足」等情形,使之交付財物或利益,法定刑同樣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未遂也處罰。
做筆錄之前,被指控詐欺的人要先整理哪六件事?
- 先弄清楚被指控的是哪一次、哪一筆:時間、對象、金額、方式。
- 保存往來紀錄:對話、轉帳、合約、收據、借據,以及你當時說了什麼。
- 寫下你當時的認知:為什麼收錢、錢怎麼用、有沒有打算還、有沒有跟對方說清楚。
- 不要私下對說詞,也不要刪除對話或轉帳紀錄。
- 和解要小心:賠償可能影響量刑與後續處理,但和解書怎麼寫,不要在不清楚時簽。
- 讀清楚通知書,確認是警察、檢察官還是法院,並記下到場日期。
這類案件在台中或嘉義,通常也是由警察機關通知到場製作筆錄,再移送地檢署,或由檢察官直接傳喚;要到哪個機關、哪一天到場,以通知書或傳票記載的承辦機關為準,見收到警局通知書怎麼辦。案件起訴後進入審判的流程,見收到起訴書怎麼辦。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 《中華民國刑法》第57條:科刑輕重的審酌事項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3條:電能等視為動產(第343條準用)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4條:親屬間犯罪的免刑與告訴乃論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341條:乘人知慮淺薄的準詐欺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背信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343條:準用規定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依詐欺金額加重的法定刑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的加重情形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筆錄、金流、對話紀錄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不起訴、緩起訴、緩刑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 一般詐欺罪,法條最重可以判到幾年?
- 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一般詐欺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這是法定刑的範圍,實際刑度由法院依刑法第57條,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一切情狀決定。
- 哪些情形會從一般詐欺變成加重詐欺?
-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列了四種: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以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以科技方法製作他人不實影像聲音等。有其中之一,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方最後沒有把錢交出來,也算詐欺嗎?
- 會。刑法第339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39條之4第2項也規定加重詐欺的未遂犯罰之。也就是說,對方沒有真的交付財物,仍可能被追究。
- 被告的是自己家人,法律有特別處理嗎?
- 有。刑法第343條準用第324條,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得免除其刑;這些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之間,須告訴乃論。
- 詐欺金額很大,刑度會跟著變重嗎?
- 可能。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使人交付之財物或利益達一百萬元、一千萬元、一億元時,各有更重的法定刑,一般詐欺不在這條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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