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刑事
買到贓物會被告嗎?贓物罪的要件與刑責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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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ANSWER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依刑法第349條第1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是否構成,關鍵在行為人是否知道東西是贓物。
贓物罪處罰的是「知道、或已經預見東西可能是贓物,還是收下、搬運、保管、買下或居中牽線」的人,不是所有買到問題商品的人。所以被警察通知時,最關鍵的問題是:你當時知不知道、有沒有可能預見這東西來路不正。
哪些行為可能構成贓物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第1項列出五種行為,只要符合其中一種就可能成立:
| 行為 | 白話意思 | 常見情境 |
|---|---|---|
| 收受 | 接過手、拿到東西 | 朋友塞給你一批手機或工具 |
| 搬運 | 幫忙運送、移動 | 受託把一批貨從甲地載到乙地 |
| 寄藏 | 幫忙保管、藏匿 | 讓人把東西放在你家或倉庫 |
| 故買 | 知道或預見是贓物還買下 | 價格異常低的二手貨 |
| 媒介 | 居中介紹買賣 | 幫人找買家、牽線 |
第2項還規定:因贓物變得的財物,以贓物論。例如贓物被賣掉換成現金,那筆錢再經手,也可能被當成贓物處理。
刑度是多少?
依同條第1項,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實際會怎麼處理,由檢察官與法院依個案決定。法院科刑時,會依《中華民國刑法》第57條審酌犯罪動機、手段、與被害人關係、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不知情會有罪嗎?怎麼證明不知情?
《中華民國刑法》第12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要有特別規定才處罰。贓物罪(第349條)沒有處罰過失的規定,所以單純不小心、沒想到,通常不成立這一條。
但是「故意」不只包括確定知道。依第13條第2項,行為人預見犯罪事實會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本意的,以故意論。換句話說,明明覺得不對勁、還是照收,也可能被認為有故意。
實務上常被拿來判斷的,是這些客觀情形:
- 價格是否明顯低於一般行情;
- 交易地點與方式是否正常,例如是否私下、深夜、不開發票;
- 賣家是誰,彼此關係如何;
- 買下之後,有沒有刻意隱匿或迅速轉手。
這些只是觀察角度,沒有哪一項單獨決定結果。保留訊息紀錄、轉帳紀錄、商品頁面與收據,是說明你當時狀況的基礎。
親屬之間有特別規定嗎?
有。《中華民國刑法》第351條規定,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注意是「得」,不是必然免除,也不是不成立犯罪。
買到贓物,東西會被要回去嗎?
這是民事問題,和刑事責任分開。《民法》第949條規定,盜贓、遺失物自失主喪失占有時起二年內,失主可以向善意取得的現占有人請求回復。第950條則規定,如果是在公開交易場所,或向販賣同種物品的商人善意買得,失主要回東西時須償還買受人支出的價金。
「善意」是指不知道東西有問題。所以同一件事,可能同時面對刑事調查與民事返還,兩邊要分開準備。
收到警局通知,現在先做哪幾件事?
- 看清楚通知書上的身分:是被告、嫌疑人還是證人,決定你的角色與準備方向。
- 整理交易經過:什麼時候、跟誰、在哪裡、付多少錢、怎麼付。
- 保存證據:聊天紀錄、轉帳明細、商品頁面、收據、包裹單。
- 不要自行銷毀、轉賣或丟棄東西:這可能讓你的說法更難被相信。
- 想清楚再做筆錄:記憶不確定的地方就說不確定,不要為了顯得合理而補充細節。
通知書的處理見收到警局通知書怎麼辦,之後若收到地檢署傳票,可看地檢署傳票怎麼辦。若你懷疑自己是在買賣中被騙,也可對照竊盜、侵占與撿到東西不還的差別。
這類案件常見的另一種困擾,是你同時也是被騙的人:賣家說東西是自己的,你付了錢,後來才被警察告知東西有問題。這時候你在刑事上是被調查的人,在民事上也可能是想要回價金的人。兩個角色要分開看,先釐清自己有沒有「故意」,再另外處理和賣家之間的錢。保留賣家的帳號、頁面、對話與匯款資料,之後不論刑事說明還是民事主張都會用到。
另外,搬運與寄藏常出現在朋友、同事或家人之間,因為關係親近而沒有多問。法條處罰的是行為,不會因為對方是熟人就當然不罰;只有第351條所列的親屬關係,才有「得免除其刑」的規定。
在台中或嘉義被通知時,程序是什麼?
案件通常由事發地或受理報案的警察機關通知到場,之後再移送檢察署。要到哪個機關、何時到場,以通知書或傳票上記載的承辦機關為準。服務地點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律師資歷見張榮成律師。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 《中華民國刑法》第12條:無故意過失不罰
- 《中華民國刑法》第13條:故意
- 《中華民國刑法》第57條:科刑時應審酌事項
-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贓物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351條:親屬間贓物罪得免除其刑
- 《民法》第949條:盜贓遺失物之回復請求
- 《民法》第950條:善意買得盜贓物之回復請求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交易紀錄、筆錄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不起訴、緩起訴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 不知道是贓物就買下來,會有罪嗎?
- 《中華民國刑法》第12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須有特別規定才處罰。贓物罪規定於《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沒有處罰過失的規定,所以確實不知情通常不成立;但知不知情,會由檢察官與法院依客觀情形認定。
- 只是幫朋友暫時放東西,也算寄藏嗎?
-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第1項處罰「寄藏」贓物者。若明知或預見東西是贓物仍幫忙保管,可能被認為符合寄藏;若確實不知情,則要靠聯絡紀錄、交付經過等說明。
- 用贓物換來的錢或東西,也算贓物嗎?
- 算。《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第2項規定,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例如把贓物轉賣得到的現金,再被收受或搬運,也可能被評價為贓物罪的對象。
- 家人之間收到贓物,會不會減輕責任?
- 《中華民國刑法》第351條規定,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得免除其刑。這是「得」免除,由法院依個案決定,不是自動免罪。
- 買到贓物,原本的失主可以把東西要回去嗎?
- 《民法》第949條規定,盜贓、遺失物自喪失占有時起二年內,原占有人得向善意受讓的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但《民法》第950條規定,在公開交易場所或向販賣同種物品的商人善意買得的,原占有人須償還價金才能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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