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刑事
順手拿走、撿到不還、挪用公款:竊盜與侵占差在哪?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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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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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占遺失物
- #加重竊盜
QUICK ANSWER
把別人持有的東西拿走是竊盜,依刑法第320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把自己保管的他人之物據為己有是侵占,依第335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撿到遺失物不還依第337條處罰金。
分辨竊盜和侵占,看的是「東西原本在誰手上」。在別人手上、你去拿,是竊盜;本來就在你手上、你把它當成自己的,是侵占;撿到別人掉的東西不還,是侵占遺失物。
三種情形,罪名和刑度怎麼分?
| 情形 | 罪名與條文 | 法定刑 |
|---|---|---|
| 把別人持有的東西拿走 | 竊盜,《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 把自己保管的別人的東西據為己有 | 侵占,第335條第1項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 因為工作而保管的東西據為己有 | 業務侵占,第336條第2項 |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 因公務或公益而持有的東西據為己有 | 公務公益侵占,第336條第1項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 撿到別人遺失的東西不還 | 侵占遺失物,第337條 | 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這幾種罪都要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也就是想把東西變成自己的。只是借用、拿錯,或誤以為是自己的,不當然成立,但需要有客觀情形支持。
哪些情況竊盜會加重?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規定,竊盜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的建築物;
- 破壞或翻越門窗、圍牆或其他安全設備;
- 攜帶兇器;
- 三人以上結夥;
- 趁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
- 在車站、港口、機場或大眾運輸工具內。
「攜帶兇器」不限於刀槍,客觀上能傷人的工具都可能被認定。最低刑度從拘役、罰金變成六個月有期徒刑,差別很大。
業務侵占為什麼比較重?
因為工作關係經手的錢或貨,是基於別人的信任交到你手上的。常見的情形包括:收了貨款沒有繳回、把公司的款項轉到自己帳戶、把保管的商品拿去賣。
「我只是先用一下,之後會補」是很常聽到的說法。挪用的當下如果已經把錢當成自己的來支配,罪名可能就已經成立;之後補回,影響的是和解與刑度,不是有沒有罪。
撿到東西,什麼時候會變成犯罪?
撿到的當下不是犯罪,問題出在「決定不還」。《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處罰的是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開本人持有的東西。
要注意的是,東西只是暫時放在一旁、主人還在附近或馬上會回來拿,法律上不一定算「遺失」。這時候拿走,可能被認定為竊盜而不是侵占遺失物,刑度差很多。
親屬之間拿東西,有特別規定嗎?
有。《中華民國刑法》第324條規定:
- 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的親屬之間犯竊盜罪,法院「得」免除其刑;
- 上述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竊盜罪,須告訴乃論。
依同法第338條,這兩項規定在侵占罪也適用。所以家人之間的案件,對方有沒有提告、之後是否撤回,會直接影響案件能不能繼續。
被通知到案,現在先做哪幾件事?
- 先弄清楚對方說你拿了什麼、什麼時候、在哪裡。
- 整理你當時的狀況:為什麼拿、原本打算怎麼處理、有沒有告訴別人。
- 保存單據與紀錄:發票、對帳資料、訊息、監視畫面的時間點。
- 東西還在就先保管好:不要丟掉或轉賣;要不要歸還、怎麼還,先想清楚再做。
- 評估和解:賠償與和解不一定能讓案件結束,但通常會影響後續的處理。
做筆錄前的準備見收到警局通知書怎麼辦;被起訴後的流程見收到起訴書怎麼辦。
在台中或嘉義被告竊盜或侵占,程序是什麼?
通常由事發地的警察機關通知到場製作筆錄,再移送地檢署。服務地點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作者經歷見張榮成律師。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竊盜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4條:親屬間竊盜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侵占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及業務侵占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8條:準用規定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筆錄、單據、影像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不起訴、緩起訴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 在店裡忘了結帳就走出去,會算竊盜嗎?
- 竊盜罪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須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單純忘記與故意不付錢不同,但要靠客觀情形說明,例如當時的動線、其他商品是否結帳、發現後的反應。
- 撿到錢包拿走裡面的錢,是什麼罪?
- 可能是刑法第337條的侵占遺失物罪,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但如果東西只是暫時放著、主人還在附近,就不算遺失物,拿走可能被認定為第320條的竊盜。
- 公司的錢先拿去周轉再補回去,算侵占嗎?
- 可能成立業務侵占。刑法第336條第2項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侵占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事後補回不會讓已成立的犯罪消失,但會影響和解與量刑。
- 竊盜可以和解之後撤告嗎?
- 一般的竊盜與侵占不是告訴乃論,和解不會使案件當然結束。例外是刑法第324條第2項: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竊盜罪,須告訴乃論;侵占罪依第338條準用。
- 偷的東西金額很小,也會有前科嗎?
- 竊盜罪沒有金額門檻,價值低也可能成立。金額、是否歸還、有無和解、過去有無紀錄,會影響檢察官是否給予緩起訴或其他處理,以及法院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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