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刑事
對方喝醉時發生性行為,可能構成什麼罪?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 #乘機性交
- #酒醉
- #刑法第225條
- #妨害性自主
- #不能抗拒
QUICK ANSWER
利用對方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情形,致不能或不知抗拒而性交,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25條第1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酒醉是否屬之由法院認定。
對方酒醉時發生性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225條的乘機性交;是否成立,看對方當時是否已「不能或不知抗拒」,以及行為人有沒有利用那個狀態。「喝醉」兩個字本身不是條文要件,酒醉到什麼程度、是否屬於條文所說的「其他相類之情形」,由法院依個案認定。
刑法第225條是怎麼寫的?
《中華民國刑法》第225條分成三項:
| 項次 | 行為 | 刑度 |
|---|---|---|
| 第1項 | 利用對方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第2項 | 同樣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 |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 第3項 | 第1項的未遂犯 | 處罰 |
「性交」的定義見《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5項,指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的性侵入行為,包括以性器進入他人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以及以性器以外的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第2項的猥褻,條文沒有處罰未遂的規定。
酒醉算不算「其他相類之情形」?
條文沒有寫「酒醉」,用的是「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酒醉是否屬於這個概括規定,條文沒有給標準,也沒有酒精濃度之類的數字門檻,由法院依個案認定。
個案中通常會釐清的是:當時對方的意識狀態、能否自主行動與表達、是否睡著或失去意識。另一個要件是「利用」,也就是行為人知道對方處在不能或不知抗拒的狀態,並藉此為性交或猥褻。這些都要從證據還原,不能只憑任何一方的說法。
它和強制性交怎麼區分?
| 項目 | 乘機性交(第225條) | 強制性交(第221條) |
|---|---|---|
| 核心 | 利用對方不能或不知抗拒的狀態 | 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 |
| 基本刑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未遂 | 第3項:第1項未遂處罰 | 第221條第2項:處罰 |
兩條的基本刑相同,但要件不同。第222條的加重規定是以犯第221條之罪為前提,其中第1項第4款是「以藥劑犯之」,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案件涉及以藥物使對方失去抗拒能力,檢察官可能從第221條、第222條的方向評價。適用哪一條,由檢察官與法院依證據認定。
常見會被調查的證據有哪些?
這類案件通常沒有第三人在場,所以當天與事後的紀錄,常成為還原經過的主要依據:
- 對方當時的狀態:監視畫面、移動過程、同行者的觀察;
- 雙方當天與事後的訊息、通話;
- 飲酒的地點、種類與在場的人;
- 就醫、驗傷或鑑定的時間與結果;
- 雙方陳述前後是否一致。
這些紀錄應保留完整、原始的樣子,包括時間、對象與上下文。紀錄被刪除或修改,後續很難說明,也可能被評價為對自己不利的情狀。
可以和解撤告嗎?
不行。《中華民國刑法》第229條之1只把三種情形列為告訴乃論:對配偶犯第221條、對配偶犯第224條,以及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227條。第225條不在其中,所以不是告訴乃論,被害人是否撤回,都不會讓案件結束,檢察官與法院仍依法處理。
和解與賠償在這類案件裡,只是《中華民國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審酌「犯罪後之態度」等事項之一,是否影響、影響多大,由法院依個案決定。被害人也沒有接受和解的義務。
被通知了,現在先做哪幾件事?
- 先確認通知書寫的是第225條還是第221條;
- 把當天的時間線寫下來,包括飲酒、同行者、移動方式、對話;
- 保存訊息、通話紀錄、照片、消費紀錄,不要刪除,也不要修改;
- 不要私下聯絡對方要求撤回或說明,避免被理解為施壓;
- 做筆錄前先準備,見收到警局通知書怎麼辦;
- 若被聲請羈押,見羈押庭流程;
- 整體方向,見性犯罪辯護。
如果你是被害人,可以先做什麼?
- 先讓自己處在安全的地方,必要時向警察機關報案;
- 儘早就醫,告訴醫療人員可能飲酒或被下藥,相關檢驗有時間性;
- 保存當天的衣物、訊息、通話與照片,以及同行者的聯絡方式;
- 記不清楚的部分,照實說記不清楚即可,不需要補足細節。
第225條不是告訴乃論,案件會由檢察官依證據處理,是否接受和解,也可以依自己的意願決定。
在台中或嘉義收到通知,程序怎麼走?
通常由警察機關或地檢署依通知書、傳票通知到場,承辦機關以通知書或裁判書的記載為準。服務地點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作者經歷見張榮成律師。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 《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性交的定義
- 《中華民國刑法》第57條:科刑時應審酌的事項
- 《中華民國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或猥褻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對未滿十六歲之人性交或猥褻
- 《中華民國刑法》第229條之1:告訴乃論的範圍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筆錄、通訊紀錄、監視畫面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不起訴、無罪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 對方喝醉,就當然算「不能或不知抗拒」嗎?
- 不必然。《中華民國刑法》第225條處罰的是利用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對方不能或不知抗拒而性交。酒醉的程度與當時狀態是否符合,由檢察官與法院依證據個案認定。
- 乘機性交的刑度是多少?
- 《中華民國刑法》第225條第1項,乘機性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項規定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乘機猥褻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雙方都喝了酒,也會有罪嗎?
- 行為人自己也喝酒,不會因此排除《中華民國刑法》第225條的適用。重點在對方當時的狀態,以及行為人是否知道並加以利用,由檢察官與法院依證據認定。
- 乘機性交可以和解後撤告嗎?
- 不行。《中華民國刑法》第229條之1只將對配偶犯第221條、第224條,及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227條列為告訴乃論,第225條不在其中,和解不會使案件結束。
- 對方說被強迫,和乘機性交怎麼區分?
- 《中華民國刑法》第221條要求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性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25條則是利用對方不能或不知抗拒的狀態。適用哪一條,依證據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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