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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犯罪案件和解有用嗎?哪些是告訴乃論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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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榮成律師|時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曾任法院法官助理臺中地方法院旁,步行約 1 分鐘看承辦案例 →

QUICK ANSWER

多數性犯罪不是告訴乃論。《中華民國刑法》第229條之1只將對配偶犯第221條、第224條之罪,及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227條之罪列為告訴乃論,其餘和解不會結案。

多數性犯罪不是告訴乃論,和解不會讓案件結束。只有少數告訴乃論的案件,撤回告訴才會影響案件能否繼續;不是告訴乃論的案件,和解與賠償只是法院量刑時審酌的事項之一。

什麼是告訴乃論?

告訴乃論的意思是:須有告訴權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追訴。告訴已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偵查中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

不是告訴乃論的案件,即使雙方談妥、被害人表示不追究,檢察官和法院仍依法偵查、審判,因為這類犯罪由國家主動追訴,不取決於當事人之間的協議。

哪些性犯罪是告訴乃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229條之1的條文是:「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整理如下:

情形 條文 是否告訴乃論
對配偶犯強制性交 《中華民國刑法》第221條,依第229條之1 是
對配偶犯強制猥褻 第224條,依第229條之1 是
未滿十八歲之人對未滿十六歲之人性交或猥褻 第227條,依第229條之1 是
乘人不及抗拒而親吻、擁抱、觸摸隱私處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2項 是
非配偶間的強制性交、強制猥褻 第221條、第224條 不是
加重強制性交、加重強制猥褻 第222條、第224條之1 不是
乘機性交、猥褻 第225條 不是
利用權勢或機會性交、猥褻 第228條 不是
十八歲以上之人對未滿十六歲之人性交或猥褻 第227條 不是

第229條之1對配偶的例外,只寫第221條與第224條,沒有包含第222條、第224條之1的加重情形,也沒有包含第225條、第228條。

告訴的期限和撤回怎麼算?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中一人遲誤期間,效力不及於其他人。

依第238條,告訴人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可以撤回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依第239條,告訴乃論之罪,對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性騷擾防治法另有申訴與調解程序。依該法第21條第5項,申訴案件在作成調查結果之決定前調解成立,調解書載有同意撤回申訴、告訴等意旨,經法院核定後,已提起的申訴與刑事告訴均視為撤回。

不是告訴乃論,和解在法律上是什麼位置?

案件不會因為和解就結束。《中華民國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以行為人的責任為基礎,審酌一切情狀,其中第十款是「犯罪後之態度」。賠償、道歉與和解,可能被放在這個項目裡觀察。

這只是量刑時可能被審酌的事項之一,條文也同時要求審酌犯罪的手段、所生的危險或損害、行為人與被害人的關係等。能不能影響、影響多大,由法院依個案決定。和解不會改變法院依證據認定事實。

談和解時要注意什麼?

  • 被害人沒有和解的義務:要不要談、何時談、條件為何,都由被害人決定,也可以拒絕而不必說明理由;
  • 不能有任何施壓:反覆聯絡、找家人說項、在網路上公開討論,都可能對被害人造成二度傷害,也可能讓情況更糟;
  • 透過適當的第三人進行:例如雙方各自委任的律師,避免雙方直接接觸;
  • 內容要寫清楚:時間、金額、給付方式,以及是否涉及撤回告訴,要和案件是否屬告訴乃論一併確認;
  • 不要要求對方改變說法:和解處理的是賠償與告訴,不應用來要求對方作不實陳述,否則可能另生法律責任。

現在先做哪幾件事?

  1. 先確認通知書或起訴書寫的條號,再看是不是告訴乃論;
  2. 若屬告訴乃論,確認告訴的時間點與是否在六個月內;
  3. 保存所有往來訊息與時間線,不要刪除;
  4. 暫時不要私下接觸對方,是否溝通、由誰溝通,先想清楚;
  5. 做筆錄前先準備,見收到警局通知書怎麼辦;
  6. 已被起訴,見收到起訴書怎麼辦;
  7. 整體方向,見性犯罪辯護。

緩刑與緩起訴的基本概念見緩刑與緩起訴是什麼。

如果你是被害人:屬於告訴乃論的情形,要留意六個月的告訴期間;不屬於告訴乃論的,案件會由檢察官依證據處理,你是否接受和解,都可以依自己的意願決定。

在台中或嘉義遇到這類案件,程序怎麼走?

通常由警察機關或地檢署依通知書、傳票通知到場,承辦機關以通知書或裁判書的記載為準。服務地點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作者經歷見張榮成律師。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筆錄、通訊紀錄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不起訴、撤回告訴、減刑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強制性交可以和解後撤告嗎?
一般不行。《中華民國刑法》第229條之1只規定對配偶犯第221條之罪須告訴乃論,其他強制性交不是告訴乃論。和解不會讓案件結束,只是第57條量刑時審酌的事項之一。
哪些性犯罪是告訴乃論?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29條之1:對配偶犯第221條、第224條之罪,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227條之罪。另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2項,同條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告訴乃論的案件,告訴有期限嗎?
有。《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效力不及於他人。
撤回告訴後還能再告嗎?
不能。《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偵查中告訴已撤回者,依第252條第5款應為不起訴處分。
不是告訴乃論,和解還有作用嗎?
案件不會因此結束。《中華民國刑法》第57條把「犯罪後之態度」列為科刑時審酌的事項之一,和解、賠償可能被納入,是否採認與影響程度由法院依個案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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