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刑事
趁人不及抗拒觸摸身體,性騷擾防治法怎麼罰?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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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騷擾防治法
- #告訴乃論
- #撤回告訴
- #強制猥褻
QUICK ANSWER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等隱私處,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須告訴乃論。
你是哪一種情況?先選一條路線,直接跳到對應的小節:
- 你被觸摸、擁抱或親吻,想知道可以怎麼處理:先看「告訴乃論」與「不提刑事告訴,還有申訴、罰鍰與調解」,最後一節整理了被害人的期限與證據。
- 你收到警局通知,上面寫著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或刑法強制猥褻:先看「第25條的三個要件」與「和強制猥褻差在方法」,再看「收到通知的一方,先做哪幾件事」。
- 你只是想弄清楚,哪些性騷擾有刑責、哪些是行政罰:先看「不是每一種性騷擾都有刑責」。
一句話說明:趁對方來不及反應而親吻、擁抱或觸摸隱私處,可能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刑事犯罪。這條有刑責的行為只限於條文列舉的類型,而且須告訴乃論;條文沒列到的性騷擾行為,另有申訴與罰鍰的行政程序。
第25條的三個要件:意圖、乘人不及抗拒、特定身體接觸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的要件是:
- 有「性騷擾的意圖」;
- 「乘人不及抗拒」,也就是趁對方來不及反應、閃避或拒絕;
- 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
三項要同時符合。法定刑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是利用第2條第2項的權勢或機會而犯之,例如對受自己指導的學生、受自己監督的下屬,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是否符合,要看部位、方式與主觀意圖,由檢察官與法院依個案判斷。
趁人不及抗拒,和刑法強制猥褻差在「方法」
| 項目 |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 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 |
|---|---|---|
| 行為方式 | 乘人不及抗拒而親吻、擁抱、觸摸隱私處 | 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而為猥褻行為 |
| 刑度 |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告訴乃論 | 是(第25條第2項) | 一般不是;《中華民國刑法》第229條之1只將對配偶犯第224條之罪列為告訴乃論 |
兩條的分界在於「方法」。只是趁對方不及反應,沒有使用違反意願的方法,傾向第25條;若有壓制、拉扯、威嚇等情形,可能被評價為強制猥褻。實際上落在哪一條,要看當時的過程與證據,由檢察官與法院認定。
不是每一種性騷擾都有刑責:第2條的定義與權勢性騷擾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稱的性騷擾,是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並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 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或以歧視、侮辱的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的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的進行;
- 以對方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的條件。
同條第2項另外定義「權勢性騷擾」: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的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第2條是在「定義」什麼叫性騷擾,不等於每一種性騷擾都有刑罰。刑事責任看的是第25條所列的特定行為。單純的言語、傳訊息等行為,不在第25條列舉的行為之內,但仍可能符合第2條的性騷擾定義,而走下面說的申訴程序。
告訴乃論:六個月的告訴期間,撤回後不得再告
第25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依第238條,告訴人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可以撤回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在偵查階段,依第252條第5款,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的,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
要不要提告、要不要撤回、要不要和解,都由被害人自己決定,被害人沒有接受和解的義務。行為人一方任何催促、糾纏或施壓,都可能讓情況更糟。
不提刑事告訴,還有申訴、罰鍰與調解
《性騷擾防治法》另有行政程序,和刑事告訴可以分開進行:
- 申訴期間:依第14條第1項,權勢性騷擾以外的事件,於知悉事件發生後二年內提出,但自事件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不得提出;權勢性騷擾於知悉後三年內提出,但逾七年者不得提出。事件發生時被害人未成年的,依第2項,得於成年後三年內提出。
- 罰鍰:依第27條,權勢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其他性騷擾為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調解:依第21條第5項,申訴案件在作成調查結果之決定前調解成立,調解書載有同意撤回申訴、告訴等意旨,經法院核定後,已提起的申訴與刑事告訴均視為撤回。
收到通知的一方,先做哪幾件事?
通常由警察機關通知到場製作筆錄,再移送地檢署;申訴案件則由主管機關處理。在台中或嘉義也是如此,承辦機關以通知書、傳票或裁判書的記載為準。
- 看清楚通知書寫的法條,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還是刑法的強制猥褻;
- 寫下當時的經過:時間、地點、在場的人;
- 保存訊息、照片等紀錄,不要刪除或修改;
- 不要私下找對方「解釋」或要求撤回,以免被理解為施壓;
- 做筆錄前的準備,見收到警局通知書怎麼辦;
- 收到傳票,見地檢署傳票偵查庭怎麼處理。
性犯罪案件的整體方向見性犯罪辯護。
如果你是被害人,期限與證據怎麼顧?
可以先寫下經過、保存訊息與在場者資料,並向警察機關報案或依第14條提出申訴。
告訴期間與申訴期間不同:刑事告訴是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申訴則依上面第14條的規定,分一般與權勢性騷擾計算。越早處理,越不容易錯過期限。要不要提告、要不要和解,都由你自己決定。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性騷擾與權勢性騷擾的定義
- 《性騷擾防治法》第14條:申訴期間與管道
- 《性騷擾防治法》第21條:調解成立的效力
-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乘人不及抗拒的性騷擾刑責
- 《性騷擾防治法》第27條:申訴調查成立的罰鍰
- 《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229條之1:告訴乃論的範圍
-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期間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撤回告訴
-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應為不起訴處分的情形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筆錄、現場影像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不起訴、撤回告訴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 接觸時間很短,也可能有刑事責任嗎?
-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處罰的是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是否符合,要看部位、方式與主觀意圖,由檢察官與法院依個案判斷。
-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刑度是多少?
-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2條第2項所定的權勢或機會而犯之,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告訴人撤回告訴,程序上會怎麼處理?
- 第25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撤回後不得再告訴;偵查中告訴已撤回者,依第252條第5款應為不起訴處分。
- 第25條和刑法的強制猥褻怎麼區分?
- 《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要求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而為猥褻行為,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哪一條適用,要看行為方式與證據,由檢察官與法院判斷。
- 被害人不想提刑事告訴,還有其他處理方式嗎?
- 有。被害人可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4條提出申訴,申訴調查成立者,依第27條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鍰;權勢性騷擾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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