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民事
房客欠租又不搬,房東可以怎麼做?能換鎖、搬東西嗎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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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ANSWER
房屋租賃遲付租金,總額須達二個月租額,房東才能依《民法》第440條定期催告後終止契約;租約終止後,房客依第455條應返還房屋,不搬就要循法院程序。
房客欠租又不搬,合法的順序是:催告、終止租約、請求返還房屋,必要時走強制執行。房東自己換鎖、搬東西看起來最快,卻可能讓自己從債權人變成被告。
欠租多久,房東才可以終止租約?
不是欠一天可以終止。《民法》第440條有分階段的規定:
- 承租人租金遲延,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支付,對方在期限內不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 租賃物是房屋的話,遲付租金的總額要達二個月的租額,才能依前項終止。
- 租金如果約定在每期開始時支付,則要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才可以終止。
- 租用建築房屋的基地,遲付租金的總額要達二年的租額,才適用前面的規定。
所以只欠一個月,通常還不到終止的門檻。房東可以先催收租金,但不要急著寫「終止租約」。
如果是住宅出租,還要看《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該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拒繳的,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同條第2項第1款規定,出租人依此終止時,應於終止前三十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不過依該條例第4條,供休閒或旅遊目的、租賃期間未達三十日等情形不適用該條例,所以先確認自己的租約屬於哪一種。
至於租金什麼時候要付,《民法》第439條規定:依約定日期支付;沒有約定,依習慣;都沒有的話,租賃期滿時支付,分期支付者每期屆滿時支付。計算「遲延多久」要先看契約怎麼約。
催告怎麼做才算數?
重點是「留得下證據」。
| 做法 | 優點 | 要注意 |
|---|---|---|
| 通訊軟體訊息 | 快速、有紀錄 | 對方可能說沒看到、否認是本人 |
| 存證信函 | 能證明寄出的內容與時間 | 內容要寫清楚欠款、期限、後果 |
| 當面催告並錄音 | 直接 | 錄音與紀錄要保存,仍建議補書面 |
催告內容建議寫明:租賃標的、欠繳月份與金額、給對方的期限(要有實際的日期,不要只寫「盡快」)、期限屆滿未付會終止租約。
《民法》第440條只寫「相當期限」,沒有規定是幾天,所以期限太短,之後可能被房客主張催告不合理。給多久才算相當,要看欠款金額、房客的處境和雙方往來的情形,寧可寫得清楚、給得寬一點,也不要為了快而留下破綻。終止租約的通知,也要和催告分開寫清楚,並留下對方收到的紀錄。
租約終止後,房客不搬怎麼辦?
終止之後,法律上的義務很清楚:《民法》第455條規定,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
但「應該搬」和「現在被迫搬」是兩回事。房客如果拒絕,房東通常要:
- 向法院請求房客遷讓(返還)房屋,必要時一併請求欠租與使用期間的相當金額。
- 取得勝訴確定判決等執行名義。
- 依《強制執行法》第124條聲請執行:執行名義命債務人交出不動產而不交出,執行法院得解除債務人的占有,使歸債權人占有。
程序上,《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款規定,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關係所生的爭執涉訟,不問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第8款也列有因請求租金等定期給付涉訟者。簡易程序是比較簡化的程序,但仍然要有契約、催告、欠款紀錄這些證據。
房東不能自己做哪些事?
這是最容易出事的地方。
| 房東想做的事 | 可能的風險 |
|---|---|
| 換鎖、斷水斷電逼房客走 | 可能涉及《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也罰;是否成立依個案判斷 |
| 房客不在時自己進去、搬走物品 | 租賃期間房客是住宅的實際居住人,可能涉及《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是否成立依個案判斷 |
| 傳訊息恐嚇房客「不搬就找人處理」 | 可能涉及《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說明見恐嚇、威脅訊息怎麼辦 |
反過來說,房客如果受到催告後仍賴著不走,也不能直接套用《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的「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因為這一條要求「無故」,房客本來有租賃關係,租約是否已經合法終止、房客是否仍有占有權,要看個案。所以不要自己判斷對方犯法,也不要用刑事手段逼債。
現在先做哪幾件事?
- 整理契約與欠租資料:租約、每期租金、轉帳紀錄、對帳明細。
- 算清楚欠了多久、欠多少,確認是否達到《民法》第440條或《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的門檻。
- 先用書面催告,期限要具體,內容寫明後果。
- 期限過了再用書面終止契約,住宅租賃依條例第10條第2項要於終止前三十日書面通知,保留寄送與簽收紀錄。
- 不要換鎖、搬物、斷水電。
- 評估起訴與強制執行,判斷房客有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在台中或嘉義處理房客不搬,程序怎麼走?
通常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通知書與裁判書記載的承辦法院與期日,才是你要遵守的依據。服務地點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作者經歷見張榮成律師。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 《民法》第439條:租金支付時期
- 《民法》第440條:遲付租金與終止契約
- 《民法》第455條:租賃關係終止後返還租賃物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4條:不適用本條例的情形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出租人提前終止租約的事由與通知期間
- 《強制執行法》第124條:交出不動產的執行
-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簡易程序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租賃契約、催告文件、欠租紀錄與完整資料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能終止租約、取回房屋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 房客才欠一個月租金,我可以終止租約嗎?
- 原則上不行。依《民法》第440條第2項,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的總額,要達二個月的租額,房東才可以依催告的方式終止契約;如果租金約定在每期開始時支付,還要遲延給付逾二個月。
- 催告要寫什麼?可以只傳訊息嗎?
- 《民法》第440條第1項要求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內容至少要寫明欠多少、期限到哪一天、逾期會終止租約。訊息可以留紀錄,但多半會再搭配存證信函,以證明對方收到。
- 房東自己換鎖、把房客東西搬出去,會有問題嗎?
- 可能。《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處罰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是否成立仍須由檢察官與法院依個案判斷。
- 租約終止後房客還是不搬,下一步是什麼?
- 依《民法》第455條,承租人在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若房客仍不搬,通常要向法院請求遷讓房屋,取得執行名義後,再依《強制執行法》第124條聲請執行。
- 房客欠租又不搬,可以告他侵入住宅嗎?
- 不能直接這樣認定。《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處罰「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或受退去要求仍留滯者。房客原本有租賃關係,租約是否已合法終止、有無「無故」,都要看個案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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