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刑事
逼車、惡意擋車會構成什麼罪?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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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ANSWER
逼車、擋車可能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處罰;涉及強暴脅迫、恐嚇或致生往來危險時,可能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第305條或第185條。
逼車、擋車該用哪條處罰,要看你做了什麼、造成什麼結果。輕的是交通違規罰款,嚴重的可能涉及刑法的強暴脅迫、恐嚇,或對道路往來造成危險的公共危險罪。
「路怒」的白話意思是:開車時因為情緒失控,對別的駕駛或行人做出攻擊、威嚇的行為。
逼車、擋車、恐嚇,各自對應什麼條文?
| 行為 | 常見對應條文 | 內容 |
|---|---|---|
| 迫近、驟然變換車道、迫使他車讓道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 | 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駕駛 |
| 無突發狀況,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在車道中暫停 | 同項第4款 | 同上 |
|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妨害人行使權利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
| 以加害生命、身體等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 壅塞道路或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第1項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只是逼車,會被怎麼處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或「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情形,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因此肇事者,還會被吊銷駕駛執照。
另外,第43條第4項規定,有第1項或競駛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經吊扣牌照的汽車,再次提供作第1項第1款、第3款、第4款或競駛行為使用,沒入該汽車。依同條例第3條第8款的用詞定義,「汽車」包括機車,所以騎機車逼車、擋車,也可能適用這一條。
什麼時候會變成刑事案件?
分三種情形看。
一,強暴脅迫: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讓別人做沒有義務的事,或妨害別人行使權利,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未遂也罰。例如用車攔住人,不讓對方離開,是否構成此罪,要看有沒有使用強暴或脅迫、對方因此被妨害的是什麼。
二,恐嚇: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致生危害於安全」,白話意思是讓對方真的感到安全受威脅。下車比出要打人的手勢、說要砸車,是否構成,要看話語、動作與當時情境。恐嚇的一般說明見恐嚇罪與威脅訊息怎麼辦。
三,公共危險:刑法第185條。損壞或壅塞陸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的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也罰。把車橫停在路中、造成後方車輛緊急閃避,是否屬於「致生往來之危險」,由檢察官與法院依個案判斷。
逼車造成人受傷,會更重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8款、第9款分別列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非遇突發狀況,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有這些情形,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這裡的重點有二:要先有刑事責任成立(例如過失傷害、過失致死),才談得到加重;而且是「得」加重,由法院決定。
被指控後,現在先做哪幾件事?
- 保存行車紀錄器:事發前後的畫面不要刪、不要覆蓋;你的紀錄器可能同時是有利與不利證據。
- 記下事實:時間、地點、路況、對方車輛怎麼行駛、你為什麼那樣開,越早寫下越準確。
- 不要再聯絡對方:不要私下追問、道歉或威脅,避免產生新的爭議。
- 看通知書寫的身分與罪名:確認是被害人、被告,還是證人。
- 做筆錄前先準備:見收到警局通知書怎麼辦。
- 被告以後的流程:見收到地檢署傳票怎麼辦。
在台中或嘉義,被指控逼車、擋車怎麼辦?
通常由事發地的警察機關通知到場製作筆錄,涉及刑事案件則移送地檢署;一律以通知書、傳票或裁判書上記載的承辦機關為準。服務據點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律師資歷見張榮成律師。傷害與衝突案件的一般說明見暴力犯罪辯護。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用詞定義(汽車包括機車)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危險駕駛之處罰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特定駕駛情形加重其刑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筆錄、行車紀錄器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不起訴、緩起訴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 只是開車逼近前車,會被罰嗎?
- 可能。《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駕駛;因而肇事者並吊銷駕照。
- 故意擋住別人的車不讓走,會構成什麼罪?
- 可能涉及《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未遂也罰。是否成立,要看行為與對方的實際情形。
- 下車對人叫囂說要打你,算恐嚇嗎?
- 有可能。《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處罰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是否構成,要看話語內容與情境。
- 逼車造成對方受傷,刑責會加重嗎?
- 可能。《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8款、第9款規定,迫使他車讓道、驟然減速或暫停等情形,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且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是否加重,由法院決定。
- 把車橫停在路中間,可能涉及公共危險嗎?
- 可能。《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處罰壅塞陸路或公眾往來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刑度更重。是否成立,要看實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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