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刑事
一群人在街上打架,在場的人也有罪嗎?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 #聚眾鬥毆
- #在場助勢
- #妨害秩序
- #群毆
- #傷害
QUICK ANSWER
在公共場所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在場助勢者依《中華民國刑法》第150條第1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聚眾鬥毆致人死或重傷,在場助勢者依第283條處罰。
在公共場所三人以上動手打人,連「在場助勢」的人也可能被處罰;依《中華民國刑法》第150條第1項,在場助勢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有人因此死亡或重傷,聚眾鬥毆的在場助勢者另依第283條處罰。
在場的人,為什麼也會被處罰?
很多人以為「我沒動手就沒事」。但《中華民國刑法》第150條的重點是「聚眾」造成的危險:一群人聚在公共場所,有人動手、有人壯膽,現場秩序就失控。所以法律把三種人分開處理:
- 下手實施者:直接動手的人。
- 首謀者:策劃、召集的人。
- 在場助勢者:沒有動手,但在現場讓聲勢變大的人。
「在場助勢」不是走過看一眼,是明知現場有人在打,仍站在那裡用行動或氣勢支持。是否算,要看你的位置、有沒有喊話或圍堵、有沒有阻止或離開。
第150條和第283條,條件與刑度比較
| 項目 | 《中華民國刑法》第15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3條 |
|---|---|---|
| 場合 | 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 條文未限定場所 |
| 人數 | 聚集三人以上 | 聚眾鬥毆 |
| 行為 | 施強暴脅迫 | 聚眾鬥毆 |
| 結果 | 不需要特定結果 | 致人於死或重傷 |
| 在場助勢者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 首謀及下手實施者 |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283條只處罰在場助勢之人;下手者另依傷害等規定處理 |
《中華民國刑法》第150條第2項另外規定,犯第1項之罪,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或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的危險,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這個「得加重」,由法院依個案決定。
第149條是什麼?
《中華民國刑法》第149條處罰的是另一種情形: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在場助勢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重點是「被命令解散三次以上」,與已經動手的第150條不同。
動手的人,還會被另外告傷害嗎?
有可能。下手實施的人除了第150條,也可能涉及傷害罪。《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處傷害人身體或健康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致死或重傷則依同條第2項加重。依第287條,第277條第1項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此罪者除外。
另外,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行為者,皆為正犯。是否被認定為共同實行,要看事前有無聯絡、現場分工與行為內容,由檢察官與法院依證據判斷。
被圍毆而還手,會被一起算進去嗎?
《中華民國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防衛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但互相約好打架,或對方已經退開你還追打,常會被認為不是防衛。這類案件的關鍵是現場影像與在場證人,所以要盡早保存。
被通知到案,現在先做哪幾件事?
- 看通知書:確認被指控的是在場助勢、下手實施,還是傷害。
- 回想並整理你在現場的位置與動作:有沒有動手、有沒有叫囂、是否想勸架或離開。
- 保存資料:監視畫面、行車記錄器、通訊軟體對話、醫院診斷證明(若你也受傷)。
- 不要和其他在場的人串供,也不要聯絡對方施壓:這可能被視為干擾證據或證人。
- 想清楚再做筆錄:見收到警局通知書怎麼辦;如果已被聲請羈押,見羈押庭流程。
在台中或嘉義被告群毆,程序是什麼?
通常先由事發地警察機關調閱影像、通知相關人到場,再移送地檢署。案件由哪個機關承辦,以通知書或傳票記載為準。服務據點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律師經歷見張榮成律師。更多傷害與暴力案件,見暴力犯罪辯護。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 《中華民國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
- 《中華民國刑法》第149條:聚眾不解散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150條:聚眾施強暴脅迫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3條:聚眾鬥毆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7條:傷害罪告訴乃論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現場影像、筆錄、診斷證明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不起訴、緩起訴、免責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 我只是在旁邊看,沒有動手,也會被處罰嗎?
- 可能。《中華民國刑法》第150條第1項處罰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時的「在場助勢之人」。單純路過圍觀與在場助勢不同,要看是否有喊話、站位或其他壯大聲勢的行為。
- 只出手一次,也算下手實施嗎?
- 下手實施的人,依《中華民國刑法》第150條第1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否構成,看你是否在三人以上聚集的場合中實際施強暴,次數不是唯一標準。另可能同時涉及傷害罪。
- 有人被打成重傷,在場的人刑責一樣嗎?
- 不一樣。《中華民國刑法》第283條規定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造成死亡或重傷的人,則可能涉及第277條第2項等傷害致死或致重傷的規定。
- 被圍毆時還手,算不算正當防衛?
- 《中華民國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防衛過當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是否符合,要看對方當時是否正在攻擊、你的反擊是否必要,由法院依個案認定。
- 打架只是輕傷,可以和解撤告嗎?
- 普通傷害罪(《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依第287條須告訴乃論,可以和解。但第150條與第283條的條文並未規定須告訴乃論,和解不會讓這兩種罪名當然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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