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刑事
把人關起來或不讓人走,會構成什麼罪?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 #妨害自由
- #私行拘禁
- #剝奪行動自由
- #加重妨害自由
- #刑法第302條
QUICK ANSWER
私行拘禁或以非法方法剝奪人的行動自由,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第1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三人以上共同犯等情形,依第302條之1加重。
關人這件事,最常聽到三種說法,三種都不對:
- 「我又沒鎖門,不算關人。」其實《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第1項也處罰「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的行動自由,擋門、搶鑰匙都可能算。
- 「只關幾分鐘而已,沒事。」其實條文沒有規定要關多久,時間長短會影響是否成立與量刑,要看個案事實。
- 「對方說不追究,案子就結束了。」其實第302條與第302條之1都不是告訴乃論,和解不會讓案件當然結束。
結論先講:把人關起來、鎖在裡面或不讓人離開,都可能構成妨害自由罪,基本款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第1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下面依序說明理由。
擋門、搶鑰匙、扣證件,為什麼也算「剝奪行動自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第1項有兩種寫法:
- 私行拘禁:自己動手把人關住,例如鎖在房間、車內或某個空間。
- 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的行動自由:沒有關起來,但讓人實際上走不了。
白話說,重點是「對方想走,卻被你用不合法的方法留住」。常見的是擋住出口、搶走手機鑰匙或證件、威脅「你敢走就怎樣」。對方自願留下來談事情,通常就不是這個罪;但對方是否真的出於自願,常常要靠當時的對話、監視畫面與在場的人來認定。
被害人說不追究,為什麼檢察官還是繼續辦?
這是最常被誤會的一點。這些罪都不是告訴乃論。《中華民國刑法》第308條規定的告訴乃論範圍,不包括第302條與第302條之1,所以就算被害人事後表示不追究,檢察官仍可依法偵辦。
這不代表和解沒有用。賠償與和解通常仍會影響檢察官與法院的處理,只是由其依個案決定,不會讓案件自動結束。
從五年以下到無期徒刑:妨害自由各種情形的刑度對照
| 情形 | 條文 | 法定刑 |
|---|---|---|
| 基本款:私行拘禁或以非法方法剝奪行動自由 | 第302條第1項 |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 因而致人於死 | 第302條第2項 |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 因而致人重傷 | 第302條第2項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加重款:三人以上共同、帶兇器、對心智缺陷者、凌虐、七日以上 | 第302條之1第1項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 加重款因而致人於死 | 第302條之1第2項 | 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 加重款因而致人重傷 | 第302條之1第2項 | 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以上都是《中華民國刑法》的法定刑範圍,實際判多重,由法院看整體情節決定。另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03條,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302條或第302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三人以上、帶兇器、關滿七日:哪五種情形會變成加重妨害自由?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之1第1項,犯第302條第1項的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就加重:
- 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 攜帶兇器犯之;
- 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的人犯之;
- 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 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七日以上。
「三人以上共同」常見在多人一起圍住、押著一個人。就算只是在場幫忙看門,也可能被檢察官評價為共同參與;是否成立共同犯罪,要看事前有無聯絡、現場分工與行為內容,由檢察官與法院依證據認定,光說「我只是站在旁邊」通常不夠。「兇器」的範圍,要看那樣東西在個案中是否客觀上足以傷人。
沒關成也不代表沒事:第302條第3項規定第1項的未遂犯罰之,第302條之1第3項規定第1項第1款至第4款的未遂犯也罰之。
逼人簽字、逼人下車,算妨害自由還是強制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第1項處罰「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兩者的差別大致是:
- 妨害自由(第302條):重點是人被留住、走不了。
- 強制(第304條):重點是被逼著做不想做的事,或被阻止行使權利,例如逼人簽字、逼人下車。
同一件事常常兩個罪名都會被檢察官考慮,要看事實。如果過程中還有打人,可能另外涉及傷害,見暴力犯罪辯護。
被指控關人、接到到案通知,筆錄前要先回想哪些細節?
在台中或嘉義,這類案件通常先由警察機關通知到場,或由地檢署直接傳喚,再由檢察官決定起訴或不起訴。到案的時間、地點與承辦單位,以通知書或傳票上的記載為準。到案前建議:
- 先弄清楚對方指控的時間、地點與經過,看通知書記載的案由與條文。
- 回想並整理你當時的做法:有沒有鎖門、擋人、拿走物品,對方有沒有表示要離開,後來怎麼結束的。
- 保存對你有利與不利的資料:對話、錄音、監視畫面、在場人員,不要刪除或請人改口。
- 不要自己去找對方談條件:以免被解讀成施壓。
- 做筆錄前先想清楚:筆錄會留在卷裡,內容見收到警局通知書怎麼辦;若是地檢署傳喚,見收到地檢署傳票怎麼辦。
如果事情已經進入羈押或交保階段,可參考羈押庭流程與交保之後要注意什麼。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剝奪行動自由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之1:加重妨害自由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3條: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之加重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8條:告訴乃論的範圍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筆錄、影像、對話紀錄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不起訴、緩起訴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 只是把人鎖在房間裡幾分鐘,也算妨害自由嗎?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第1項處罰的是剝奪人的行動自由,條文沒有規定要關多久。時間長短、當時的情形與有沒有正當理由,會影響是否成立與量刑,要看個案事實。
- 我沒有鎖門,只是站在門口不讓他走,這樣算嗎?
- 可能算。《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第1項除了私行拘禁,還處罰「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的行動自由。用身體擋門、搶走鑰匙或證件、威脅對方不准走,都可能被檢察官評價為這種方法。
- 如果把人關了七天以上,刑度會差多少?
-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之1第1項第5款,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七日以上,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其他加重情形還有三人以上共同犯、攜帶兇器、對心智缺陷者犯之、施以凌虐。
- 想把人關起來但最後沒關成,也會被處罰嗎?
- 會。《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第3項規定第1項的未遂犯罰之;第302條之1第3項規定第1項第1款至第4款的未遂犯也罰之。是否只算未遂,要看行為進行到哪一步。
- 跟對方和解了,他撤告之後案子就結束了嗎?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與第302條之1的條文沒有規定須告訴乃論,不屬於第308條列出的告訴乃論之罪,所以和解不會讓案件當然結束。賠償與和解通常仍會影響檢察官與法院的處理,由其依個案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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