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刑事

討債討到被告:哪些討債方式會犯法?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 #討債
  • #恐嚇
  • #強制罪
  • #恐嚇取財
  • #妨害自由
張榮成律師|時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曾任法院法官助理臺中地方法院旁,步行約 1 分鐘看承辦案例 →

QUICK ANSWER

討債時以加害身體、財產等事恐嚇對方,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恐嚇使人交付財物,依第346條第1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討債討到自己被告的人,常常是被下面三個誤會害的:

  • 誤會一:「他真的欠我錢,我催討不會犯法。」其實,欠不欠錢是民事問題,用什麼方法討是刑事問題,兩者互相獨立。
  • 誤會二:「真的被告了,和解讓他撤告就好。」其實,常見的討債罪名裡,只有侵入住宅須告訴乃論;恐嚇、強制、妨害自由、恐嚇取財都不是,和解不會讓案件當然結束。
  • 誤會三:「我只是拿回自己的錢,不可能是恐嚇取財。」其實,是否有「不法所有」的意圖,要看債權範圍與實際拿走多少,個案差異很大。

一句話:欠錢可以要,但不能用恐嚇、強迫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要。手段一旦越線,債主自己可能先變成被告。下面先從最常被告的「恐嚇」講起。

討債時講了哪些話,會被認為是恐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的條文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法定刑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白話說,講幾句氣話未必構成,要看話的內容、當時的語氣、雙方關係,以及是否真的讓對方感到安全受威脅。債權再真實,也不能因此取得「用嚇人的方法逼對方還」的權利。

不過,在討債情境下,「你不還我就找人處理你」「我知道你小孩在哪上學」這類話,因為指向人身與家人,風險比較高。更多恐嚇與訊息的判斷,見傳訊息嗆人會構成恐嚇罪嗎。

逼簽本票、堵人不讓走、賴在門口不走:各是哪一條罪?

手法 可能涉及的罪名 法定刑
傳訊息、打電話說要傷害對方或家人、毀掉對方的財產 恐嚇危害安全,《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逼對方簽本票、寫切結書、去提款 強制,第304條第1項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未遂也罰
把人帶走或堵在車內、房內不讓走 妨害自由,第302條第1項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闖進住處或公司、被要求離開仍賴著不走 侵入住宅,第306條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須告訴乃論
以恐嚇使人交付財物或取得財產上利益 恐嚇取財,第346條第1項、第2項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未遂也罰

把人帶走不放的情形,如果三人以上共同犯之、攜帶兇器或關滿七日以上等,依第302條之1第1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到對方家門口叫罵,對方要求離開你仍留在原地,可能構成第306條第2項的留滯。一件討債行為,常常同時符合好幾個條文。要以哪些罪名起訴,由檢察官依個案事實決定。

「我只是拿回自己的錢」,為什麼還可能是恐嚇取財?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第1項要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並且「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第2項則包括以同樣的方法取得財產上的不法利益,例如逼人簽下債務或免除對方的債務。

刑度比單純恐嚇重很多,最低是六月有期徒刑。對於自己真有債權的人,是否算「不法所有」,會牽涉債權範圍與實際拿走多少,個案差異很大,不能憑一句「我只是拿回我的錢」就認定沒事。

被告之後,哪一種罪和解可以撤告、哪一種不行?

上面表中只有侵入住宅(第306條)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08條第1項須告訴乃論。

第302條、第302條之1、第304條、第305條與第346條,條文都沒有規定須告訴乃論,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就算和對方和解、對方表示不追究,案件也不會因此當然結束,仍由檢察官與法院依法處理。

這不代表和解沒有意義。和解與賠償通常仍會被列入處分與量刑的考量,但結果由檢察官與法院依個案決定。

接到警局或地檢署通知後,手上的訊息和借據怎麼處理?

通常先由警察機關通知到場,或由地檢署傳喚,再決定起訴與否;在台中或嘉義也是一樣,案件由哪個機關承辦,以通知書、傳票或起訴書記載為準。接到通知後,依序處理:

  1. 看清楚通知書上的案由與時間,確認是誰、哪一天、哪些行為被指控。
  2. 保存完整的對話紀錄:不要只留對自己有利的片段,也不要刪訊息;刪除通常會讓情況更不利。
  3. 整理債權的憑證:借據、轉帳紀錄、對話,用來說明為什麼會去找對方。
  4. 不要再聯絡對方催討:再傳一則嚇人的訊息,可能變成新的犯罪事實。
  5. 想清楚再做筆錄:見收到警局通知書怎麼辦;如果收到的是起訴書,見收到起訴書怎麼辦。

錢還是想要回來:改走存證信函、支付命令或民事訴訟

如果對方確實欠錢,建議把力氣放在保存借據、轉帳紀錄與對話,並透過民事程序處理,例如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民事訴訟。

這些程序比較慢,但不會讓你同時背上刑事風險。如果對方已經失聯,也不宜找人去堵人或到對方家中、公司叫囂,這類做法最容易被對方錄下,成為被告的證據。債權本身想繼續追,就改走民事程序,不要再用私人方式處理。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對話紀錄、債權憑證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不起訴、緩起訴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對方真的欠我錢,我去催討也會犯法嗎?
會。欠錢是民事問題,不代表可以用不合法的方式要。《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處罰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的行為,和債務是否真實存在是兩回事。
到欠錢的人家門口叫罵、賴著不走,會怎樣?
如果對方要求離開你仍留在原地,可能構成《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2項的留滯。該罪依第308條第1項須告訴乃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拿回自己的錢,怎麼會變成恐嚇取財?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第1項要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並以恐嚇使人交付財物。對自己真有的債權催討,是否有不法所有意圖,要看個案事實與金額是否超出範圍,不能一概而論。
把欠錢的人帶到某處不讓走,刑責多重?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02條第1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如果三人以上共同犯之、攜帶兇器或關滿七日以上等,依第302條之1第1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恐嚇之後,和對方和解是不是就沒事了?
可以談,但《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第346條並未規定須告訴乃論,和解不會讓案件當然結束。賠償與和解通常會影響檢察官的處分與法院的量刑,由其依個案決定。

相關服務

延伸閱讀

CONTACT

現在就需要律師?

收到通知書、被移送、要開羈押庭,請直接來電或加 LINE,先把目前程序告訴律師。

台中總所: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101號10樓之7(臺中地方法院旁(法院為自由路一段91號,步行約 1 分鐘))|嘉義分所:嘉義市東區雅竹路7號

加 LINE 諮詢 立即聯絡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