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刑事
砸車、刮車、弄壞別人東西會怎樣?毀損罪怎麼算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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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ANSWER
毀棄、損壞他人之物,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依第357條須告訴乃論。
弄壞別人的東西,可能構成毀損罪;一般物品適用《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最重二年有期徒刑,而且須告訴乃論,也就是對方要提告才會進入刑事程序。砸車、刮車這類案件,常見的結局是先談賠償與和解。
毀損罪要符合哪些條件?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的條文是: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的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拆開來看有三個重點:
- 是「他人」的東西:包括別人擁有、也包括共有的東西。
- 有毀棄、損壞,或讓它不能用:把車窗砸碎、把輪胎刺破是典型;只是弄髒、可以簡單擦掉,是否算損壞,要看個案。
-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或公眾:東西壞了,會讓所有人或其他人受到損失。
另外要有「故意」。《中華民國刑法》第12條規定,過失行為的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而毀損罪沒有處罰過失的規定,所以不小心撞壞,通常屬於民事賠償問題,不是毀損罪。第354條也沒有處罰未遂的規定。
毀損什麼東西,適用哪一條?
| 毀損的對象 | 條文 | 法定刑 | 告訴乃論? |
|---|---|---|---|
| 他人文書 | 《中華民國刑法》第352條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是(第357條) |
| 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 | 第353條第1項 |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否 |
| 前兩條以外的他人之物(車、手機、招牌等) | 第354條 |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是(第357條) |
毀壞建築物的刑度比較重,也不能靠撤回告訴就結束。依第353條第2項,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刑度更高;第3項規定未遂犯罰之。
什麼叫告訴乃論?和解撤告怎麼做?
《中華民國刑法》第357條規定,第352條與第354條至第356條的罪須告訴乃論。這代表:
- 被害人要提出告訴,檢察官才會偵辦。
-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要在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
- 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告訴人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可以撤回告訴;撤回後不能再告。
- 依《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對共犯中的一人告訴或撤回,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所以實務上常見的處理是:先確認損害金額,雙方談賠償,談成了再由對方撤回告訴。要不要談、怎麼談、能不能撤,仍由對方決定,付了錢不代表對方就會撤。
砸車、刮車這種情況怎麼看?
車是他人之物,砸碎玻璃、刺破輪胎、把車身刮出深痕,通常都落在第354條的範圍。刮痕的深淺、修復費用、是否能還原,會影響是否被認為「損壞」與損害大小。
如果是喝醉或在爭吵中發生,常見的辯護方向有兩個:一是否認有毀損的故意,二是爭執損害程度。這些都要看現場影像、對話與修車估價單,不能只憑印象。如果過程中還有打人,可能涉及暴力犯罪。
和解金額怎麼估?
毀損案的和解,通常會以修復費用或東西的價值為基礎,再看雙方的談判。條文沒有規定賠償的標準,所以沒有統一的行情。常見的做法是先取得修車廠、維修店或廠商的估價單,再依估價談。談成之後,建議把金額、付款方式與「撤回告訴」的約定寫成書面,雙方簽名。
被通知到案,現在先做哪幾件事?
- 看通知書:確認案由、日期與被指控的物品。
- 保存現場資料:監視畫面、對話、照片、你當時的位置。
- 先估算損害:向對方或修車廠取得估價,這會影響和解金額。
- 想清楚再聯絡對方:直接上門或打電話施壓,可能出現新的問題。
- 筆錄要如實:見收到警局通知書怎麼辦;如果已被起訴,見收到起訴書怎麼辦。
在台中或嘉義被告毀損,程序是什麼?
通常先由警察機關通知到場製作筆錄,再移送地檢署由檢察官決定起訴與否。告訴乃論案件如果和解撤告,要提出撤回告訴的書面或到庭表示。承辦機關與時間以通知書或傳票記載為準。服務據點見台中總所與嘉義分所,律師經歷見張榮成律師。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 《中華民國刑法》第12條:故意與過失
- 《中華民國刑法》第352條:毀損文書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353條:毀壞建築物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357條:告訴乃論的範圍
-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期間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撤回告訴
-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告訴不可分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現場影像、估價資料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不起訴、緩起訴、撤回告訴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 刮別人的車漆,會算毀損嗎?
- 要看情形。《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要求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且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刮痕的程度、是否影響使用或價值,要看個案;是否需要賠償,另可能涉及民事責任。
- 弄壞自己的東西會犯毀損罪嗎?
-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處罰的是「他人之物」。只弄壞完全屬於自己的東西,通常不適用這一條。但如果東西其實有共有人,對其他共有人而言就不全是自己的東西,要看個案。
- 對方提告毀損,可以和解撤告嗎?
- 可以。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57條,毀損罪須告訴乃論,而《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
- 被害人多久內要提告?
-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什麼時候算「知悉犯人」,要看個案事實認定。
- 毀壞別人的房屋或建築物,也是告訴乃論嗎?
- 不是。《中華民國刑法》第353條處罰毀壞他人建築物,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第357條告訴乃論的範圍只列到第352條與第354條至第356條,並未包含第3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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