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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多久?偵查中、審判中期間,延長次數與通知救濟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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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ANSWER
偵查中一次羈押不得逾2個月,審判中一次不得逾3個月;延押裁定原則上須在期限前送達。次數依審級與最重本刑而異,審判中羈押累計不得逾5年。
偵查中一次羈押不得逾2個月,審判中一次不得逾3個月;延押裁定原則上須在期限前送達。次數依審級與最重本刑而異,審判中羈押累計不得逾5年。
家屬接到看守所來電時,常只記得「再押兩個月」,卻不知道案件仍在偵查、已經起訴,或延押裁定何時送達。這三個日期會影響期間是否合法。先拿到押票、起訴與延押裁定,再按程序階段畫出時間軸,才能判斷下一步。
羈押期間從哪一天開始計算?
法院簽發押票後,被告才進入《刑事訴訟法》所稱的羈押期間。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羈押期間自簽發押票之日起算;羈押前的逮捕、拘提期間,則以一日折算裁判確定前的羈押日數一日。兩者法律效果不同,不宜把警察逮捕時間直接當成押票起算日。
案件起訴後,審判中羈押期間自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之日起算。起訴或裁判後到卷證送交下一法院前的羈押,仍算入偵查中或原審法院的期間。因此,家屬只知道起訴日、宣判日或上訴日,還不足以精確算出屆滿日。
整理時可先列出四個節點:押票簽發日、起訴日、卷證送交法院日,以及每一份延押裁定的宣示或送達日。若同時有多案羈押、借提或另案執行,更不能用單一日期自行推算,應調取各案押票與裁定分別核對。
偵查中與審判中的第一次羈押,各有多久?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把兩個階段分開規定:
| 程序階段 | 第一次羈押期間 | 延長期間 |
|---|---|---|
| 偵查中 | 不得逾2個月 | 不得逾2個月,以延長一次為限 |
| 審判中 | 不得逾3個月 | 每次不得逾2個月;次數依審級及法定刑而異 |
「不得逾」表示法院仍須依個案決定實際期間,並不代表每案都必然押滿。羈押與延押都要回到法定原因與必要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一般性羈押須有犯罪嫌疑重大,並有逃亡、滅證、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等法定情形,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特定犯罪的預防性羈押,則另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判斷。
法院要延長羈押,仍須認為有繼續羈押的必要,並在期間未滿前依法訊問被告、作成裁定。原來曾經存在羈押原因,不等於日後每次延押都可以自動沿用;案件進度、證據保全狀態及替代措施都可能改變必要性判斷。
偵查中要延押,檢察官最晚何時聲請?
偵查中的羈押由法院決定,檢察官若認為需要繼續羈押,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須附具體理由,至遲在羈押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法院裁定。法院仍要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訊問被告,再判斷延押要件。
偵查中延長羈押不得逾2個月,而且只能延長一次。這表示一般時間結構是第一次最長2個月,再延長最長2個月;但實際屆滿日仍應依押票、裁定主文及送達資料確認,不能只從被逮捕當天往後加四個月。
律師準備延押訊問時,可把爭點拆成「原羈押原因是否仍存在」「檢察官所稱風險有何具體資料」「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能否控制風險」三層。若需要瞭解羈押審查可取得哪些卷證,可接著閱讀偵查中可以閱卷嗎。
審判中最多可以延長羈押幾次?
審判中每次延押不得逾2個月,但次數須先看所犯罪名的最重本刑,再看目前審級:
| 最重本刑 | 第一審 | 第二審 | 第三審 |
|---|---|---|---|
| 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 | 最多延長3次 | 最多延長3次 | 最多延長1次 |
| 死刑、無期徒刑或逾10年有期徒刑 | 最多延長6次 | 最多延長6次 | 最多延長1次 |
第一列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二列則是《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對重罪案件的特別規定。案件如果經上級法院發回,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延長羈押次數會更新計算,所以不能只把歷次延押裁定一路累加,再據此斷言已超過次數。
次數上限也不等於法院可以不審查必要性。每一次延押仍應依當時存在的事實判斷,尤其證人是否已訊問、數位資料是否已扣押分析、共犯間是否還有勾串可能,以及替代措施能否降低風險,都是應具體處理的事項。
審判中羈押累計最長是5年嗎?
是。《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規定,法院對在押案件應優先且密集集中審理;審判中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5年。期間屆滿仍未判決確定時,視為撤銷羈押,法院應將被告釋放。
這個5年限制指審判中的累計羈押,不是把偵查前的逮捕、偵查羈押與審判羈押全部簡單相加。它也不能取代各審級、各次延押的獨立限制:即使離5年還很久,若某一審級已達延押次數上限,或某次延押欠缺法定要件,仍應分別處理。
網路舊資料有時仍寫審判中累計8年,那是修法前的數字。現行《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已明定為5年;計算跨越修法、發回更審或另案羈押的個案時,仍應依實際程序紀錄與適用法規核對。
延押裁定何時送達,為什麼會影響效力?
法院作成延押裁定後,程序還有一道明確界線。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延押裁定若不是當庭宣示,必須在原羈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合法送達被告,才發生延長羈押的效力。羈押期滿時仍未合法送達,法律明定視為撤銷羈押。
因此,家屬聽說「法院已經准延押」時,還要確認裁定是否當庭宣示、正本何時送達被告,以及原期間何時屆滿。口頭轉述、律師先看到電子資料,與正本依法送達被告並非同一件事;實際爭議應以卷內送達證書、法庭筆錄及裁定為準。
被告若是在延押訊問當庭聽到裁定,則屬法律明定的另一情形。此時仍要索取裁定、核對主文與理由,並記下宣示日期,才能計算後續救濟期間。
羈押期滿後一定會立即無條件釋放嗎?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羈押期間已滿而未起訴或未裁判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或法院原則上應釋放被告。不過,同條也設有期滿後的銜接程序,不能把「視為撤銷」理解成任何案件都不得附加措施。
釋放前,偵查中檢察官可聲請法院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審判中法院也可命這些替代措施。若認為替代措施不足且確有必要,法律另容許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訊問後繼續羈押;該次繼續羈押自視為撤銷羈押之日起算,以2個月為限,且不得延長。所犯罪名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時,《刑事訴訟法》第108條另定法院得依檢察官聲請或依職權訊問後繼續羈押的程序。
所以,預估出所時間時,應同時追蹤原羈押屆滿日、是否已作成替代處分,以及法院有無進行繼續羈押訊問。家屬若要準備保證金,也可先了解羈押庭與交保流程,避免把具保誤認成確定釋放承諾。
認為延押不合法或已無必要,可以怎麼做?
收到延押裁定後,先保全裁定正本及信封、送達證明,接著把聲押、起訴、卷證送院與歷次延押依日期排列。救濟方向通常有三種,處理的問題並不相同:
- 對延押裁定抗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03條及第404條,羈押裁定屬得抗告事項;依第406條,原則上應在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詳細差異可看羈押抗告10日期限與救濟。
- 聲請撤銷羈押: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羈押原因消滅時應撤銷羈押;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可以聲請。
-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被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可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
抗告著重原延押裁定是否合法妥適;撤銷羈押著重原羈押原因是否已消滅;具保停止羈押則要說明替代措施如何控制風險。依《刑事訴訟法》第409條,抗告本身沒有停止執行裁判的效力,但原審法院或抗告法院可以裁定停止執行。把程序選對,再以固定住所、到庭紀錄、證據已保全或可行監督方案等客觀資料支持,會比只寫家庭困難更能對應法院審查。
家屬現在可以先準備哪些資料?
家屬在資訊零碎時,可以先做一張不加推測的程序表:每一列寫日期、程序階段、法院或地檢署、裁定內容、送達方式及手上證明。押票、裁定正本、起訴書、上訴資料及看守所通知應保留原件,另做副本供律師核對。
接著整理能對應羈押原因的資料,例如固定住居、穩定工作、照護安排、先前到庭紀錄,以及可降低接觸證人或逃亡風險的具體方案。不要聯絡同案被告或證人協調說法,也不要刪除訊息、移動資產或製作內容不實的證明,否則可能增加法院對程序風險的疑慮。
被告若遭禁止接見通信,家屬可閱讀家人被羈押禁見怎麼辦;羈押日數日後如何折抵,另見羈押日數折抵刑期。需要個案評估時,可參考刑事辯護服務、張榮成律師、台中總所及嘉義分所。
羈押期間常見問題有哪些?
偵查中第一次羈押可以多久?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偵查中羈押不得逾2個月。若要延長,檢察官須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5日前向法院聲請;偵查中延長不得逾2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起訴後羈押期間會重新計算嗎?
審判中羈押期間自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之日起算。起訴後、卷證送交法院前的羈押期間,仍算入偵查中羈押期間;不能只用起訴日期判斷新期間何時開始。
延長羈押裁定沒有在期限前送達,還有效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延押裁定除當庭宣示外,須在原羈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被告,才發生延押效力;期滿前未合法送達,視為撤銷羈押。
審判中最多可以延押幾次?
每次延長不得逾2個月。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二審各以3次為限,第三審一次;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10年有期徒刑者,第一、二審各以6次為限,第三審一次。發回更審時次數更新計算。
羈押期滿是不是一定馬上無條件釋放?
期滿未起訴或未裁判,原羈押視為撤銷,原則上應釋放;但《刑事訴訟法》第108條另允許法院依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在嚴格要件下訊問後繼續羈押,不能只看日曆下結論。
延長羈押後可以怎麼救濟?
可依《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404條對延押裁定提起抗告,原則上應在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羈押原因消滅時,可依第107條聲請撤銷羈押,也可依第110條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獨立撰寫,法源包括《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第107條、第108條、第110條、第403條、第404條、第406條、第409條,以及《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本文未引用未查證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或競品文章。
本文由張榮成律師撰寫,發布及更新日期均為2026年10月4日。內容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也不保證撤銷羈押、交保、抗告成功或其他特定結果;個案仍應依押票、歷次裁定、送達紀錄、案情及卷證判斷。
FAQ
常見問題
- 偵查中第一次羈押可以多久?
-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偵查中羈押不得逾2個月。若要延長,檢察官須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5日前向法院聲請;偵查中延長不得逾2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 起訴後羈押期間會重新計算嗎?
- 審判中羈押期間自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之日起算。起訴後、卷證送交法院前的羈押期間,仍算入偵查中羈押期間;不能只用起訴日期判斷新期間何時開始。
- 延長羈押裁定沒有在期限前送達,還有效嗎?
-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延押裁定除當庭宣示外,須在原羈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被告,才發生延押效力;期滿前未合法送達,視為撤銷羈押。
- 審判中最多可以延押幾次?
- 每次延長不得逾2個月。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二審各以3次為限,第三審一次;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10年有期徒刑者,第一、二審各以6次為限,第三審一次。發回更審時次數更新計算。
- 羈押期滿是不是一定馬上無條件釋放?
- 期滿未起訴或未裁判,原羈押視為撤銷,原則上應釋放;但《刑事訴訟法》第108條另允許法院依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在嚴格要件下訊問後繼續羈押,不能只看日曆下結論。
- 延長羈押後可以怎麼救濟?
- 可依《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404條對延押裁定提起抗告,原則上應在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羈押原因消滅時,可依第107條聲請撤銷羈押,也可依第110條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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