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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要關多久才能申請?什麼情況會被撤銷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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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榮成律師|時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曾任法院法官助理臺中地方法院旁,步行約 1 分鐘看承辦案例 →

QUICK ANSWER

有期徒刑依《中華民國刑法》第77條第1項,須執行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並有悛悔實據,才可由監獄報請法務部許可假釋;執行未滿六個月者不適用。

家人在監所服刑,想知道什麼時候有機會假釋?先記住這三個數字:

數字 意思 出處
逾二分之一 一般有期徒刑,要先執行超過刑期一半,才可能報假釋 《中華民國刑法》第77條第1項
逾三分之二 累犯的有期徒刑,門檻提高到超過三分之二 《中華民國刑法》第77條第1項
六個月 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不適用假釋;假釋中故意再犯,判刑是否逾六月,也是「應撤銷」與「得撤銷」的分界 《中華民國刑法》第77條第2項第1款、第78條

但數字只是門檻。還要有悛悔實據,才可能由監獄報請法務部許可假釋。符合數字門檻,不等於就會獲准;有些情形,法條直接排除假釋。

有期徒刑關多久才能報假釋?二分之一、三分之二與無期徒刑的二十五年

依第77條第1項:

刑別與身分 要先執行多久
有期徒刑,一般情形 逾二分之一
有期徒刑,累犯 逾三分之二
無期徒刑 逾二十五年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的羈押日數,依同條第3項算入已執行期間。

數字到了也不一定准:由監獄報請、法務部許可,關鍵在「悛悔實據」

假釋,是受刑人還沒服完刑期,就先放出來,但出獄後要在假釋期間遵守規定。

刑法第77條第1項的寫法是「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得」表示不是自動,也不是受刑人單方面能決定。要不要報、准不准,是監獄與法務部依個案判斷「有沒有悛悔實據」,也就是有沒有真的悔改的具體表現。

也因為如此,假釋不是向法院聲請。受刑人在哪個監所服刑、如何申請或陳述意見,以監所通知與機關公告為準。

這三種情形,刑法直接排除有期徒刑假釋

《中華民國刑法》第77條第2項規定,有期徒刑的假釋規定,在下列情形不適用:

  1. 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
  2. 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的累犯,在假釋期間,受徒刑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3. 犯第91條之1所列之罪(該條列舉刑法的部分條文及其特別法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

另外,有些特別法(例如針對特定犯罪的專法)可能另有假釋限制。本文只整理刑法的一般規定,你的案件還要看判決適用了哪些法律。

同時有兩個以上的刑,最低執行期間合併計算

《中華民國刑法》第79條之1第1項規定,二以上徒刑併執行的,第77條及第78條之1所定的最低應執行期間,合併計算。第2項則規定,二以上有期徒刑合併刑期逾四十年,而接續執行逾二十年者,亦得許假釋,但第77條第2項第2款、第78條之1、第78條之2的情形除外。

刑期怎麼合併,是另一個獨立的問題,要看判決怎麼定應執行刑。

假釋出獄後,什麼情況會被撤銷?六月是「應」與「得」的分界

假釋不是放假,而是「附條件的提前出獄」。《中華民國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期間具體要報到什麼、遵守哪些事項,以出獄時的書面通知為準,本文不另列細節。

假釋期間最需要避免的,是再涉入刑事案件,特別是故意犯。《中華民國刑法》第78條分兩種:

假釋中的情形 結果
故意更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 撤銷假釋
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確定,而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 得撤銷假釋

依第78條第3項,前兩種撤銷都要在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的,不在此限。依第4項,假釋撤銷後,出獄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有期徒刑撤銷假釋後的殘餘刑期,依第78條之2第1項,殘餘刑期十年以下的,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不適用第79條之1第1項合併計算執行期間的規定;依第2項,殘餘刑期逾十年的,執行滿十年後,所餘刑期的執行適用第77條第1項。無期徒刑撤銷假釋的,依第78條之1第1項應執行原無期徒刑,再次報請假釋的期間依同條第2項另有十年、十五年、二十五年三種規定。第78條之1、第78條之2是115年3月新增的條文,若撤銷假釋發生在較早之前,適用哪一版規定要個案確認。

平安過完假釋期間,未執行的刑以已執行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的,未執行的刑以已執行論,也就是視為執行完畢。假釋中另受刑的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的期間,依同條第2項,不算入假釋期內,但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的羈押,不在此限。

家屬可以先向監所或執行檢察署確認的五件事

  1. 確認刑期、已執行日數與是否為累犯,向監所或執行檢察署查清楚,對照上面的三個數字。
  2. 確認有沒有第77條第2項的排除情形。
  3. 了解受刑人在監的表現與可證明的悔改事項,這是「悛悔實據」的基礎。
  4. 假釋中的人,要遵守保護管束的規定,避免再涉案。
  5. 若有疑問先問清楚是哪一個階段:判決、執行或假釋審查,各有不同單位處理。

如果判決還沒確定、還在想要不要爭取,先看刑事判決不服怎麼上訴。家屬不論在台中或嘉義,都可以帶著判決書與執行資料到台中總所或嘉義分所,由張榮成律師協助核對刑期計算。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判決書、執行資料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假釋獲准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判了有期徒刑,要關多久才可以假釋?
《中華民國刑法》第77條第1項規定,有期徒刑須執行逾二分之一,累犯須逾三分之二,且有悛悔實據,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符合門檻不代表就會獲准。
只判幾個月,也可以假釋嗎?
不是都可以。《中華民國刑法》第77條第2項第1款規定,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不適用有期徒刑假釋的規定。
假釋出來又犯案,一定會被抓回去關嗎?
要看是否故意與刑度。《中華民國刑法》第78條第1項規定,假釋中故意更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者,撤銷假釋;第2項是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確定,而有再入監執行必要者,得撤銷。
假釋被撤銷,在外面那段時間算刑期嗎?
不算。《中華民國刑法》第78條第4項規定,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殘餘刑期怎麼接續執行,另見第78條之2。
假釋期間平安過完,剩下的刑還要關嗎?
《中華民國刑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但依第78條第3項撤銷其假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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