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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是什麼?幾年內再犯會加重刑罰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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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釋字第7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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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47條
QUICK ANSWER
累犯依《中華民國刑法》第47條第1項,須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釋字第775號要求個案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聽到「累犯」兩個字,很多人第一個反應是「這下一定重判」。先看三個常見誤會:
- 誤會:成立累犯,刑一定加重。其實刑法寫的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二分之一是上限;而且依釋字第775號,法院要在個案中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 誤會:前案是易科罰金,沒真的關,就不算累犯。其實依刑法第44條,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所受宣告的刑以已執行論,五年內故意再犯仍可能是累犯。
- 誤會:超過五年,前科就完全不影響。其實超過五年就不符合累犯的時間要件,但前案紀錄仍可能在一般量刑時被法院納入審酌。
一句話說清楚:累犯,是徒刑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又「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成立累犯,本刑最多可加重二分之一,但法院不能一律照加最低本刑,要看個案。
累犯要同時符合哪五個條件?刑法第47條逐項拆解
《中華民國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同條第2項規定,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的人,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 要件 | 白話 |
|---|---|
| 前案是「徒刑」 | 前案有被判徒刑並執行 |
| 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赦免 | 刑期做完,或做一部分後被赦免 |
| 五年以內 | 從執行完畢(或赦免)起算 |
| 故意再犯 | 過失犯不算 |
| 再犯的罪,法定刑是有期徒刑以上 | 法定刑只有拘役或罰金的罪名不符合 |
任何一項不符合,就不是累犯。
至於前案「執行完畢」的意思,《中華民國刑法》第44條規定,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或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所以前案的徒刑如果是用易科罰金或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依條文文義,仍是宣告的刑已經執行,五年期間也要從那時起算核對。
被認定累犯,法院一定加重嗎?釋字第775號怎麼說
不是。《中華民國刑法》第47條第1項寫的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上限是二分之一。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108年2月22日公布)的解釋文指出,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的問題。但它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在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的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的個案,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的部分,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解釋文要求有關機關自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解釋意旨修正;於修正前,法院就該個案應依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的修正沿革,刑法第47條在94年修正後沒有再修正,現行條文仍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這段文字。因此實際適用時,仍要依釋字第775號的意旨,由法院在個案中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59條的內容是: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白話說:被認定為累犯後,法院要看這個人的情節,決定要不要真的把最低刑度也往上加。這是由法院依個案決定,不是自動的。
「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加的是法定刑,不是宣告刑
「本刑」指法律對那個罪規定的刑度範圍,例如「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累犯加重的,是這個法定範圍,不是法院宣告的刑。釋字第775號處理的,是其中「一律加重最低本刑」的部分:法院即使認定是累犯,也要看個案有沒有罪刑不相當的情形,再決定最低刑度要不要加重。
這也表示,被認定為累犯與最後刑度,中間還隔著法院的個案審酌。辯護方向通常會集中在兩處:前案與本案是否真的符合第47條的要件;就算符合,個案情節是否值得法院不加重最低本刑。
判決確定後才發現是累犯,還能更定其刑嗎?
《中華民國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第47條更定其刑。但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宣告,該段與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當時有關依刑法第48條更定其刑的部分,也併同失效。所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刑法第48條仍可查到條文文字,但已不能再依前段更定其刑。
超過五年再犯,或前案是外國法院判的,算不算累犯?
超過五年:第47條的「五年以內」是從前案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算起。超過五年才再犯,就不符合累犯的時間要件。不過,《中華民國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其中第5款是「犯罪行為人之品行」,所以前案紀錄仍可能在量刑時被法院納入審酌。這不是累犯加重,而是一般的量刑判斷,本文不預測法院如何看待。
外國前案:《中華民國刑法》第49條規定,累犯的規定,於前所犯罪在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不適用。
累犯對假釋的影響:門檻從二分之一提高到三分之二
《中華民國刑法》第77條第1項規定,累犯要執行逾三分之二才可能報假釋,一般有期徒刑則是逾二分之一。第77條第2項第2款還排除某些累犯在特定情形下的假釋。假釋的完整門檻要另外對照第77條全文。
所以累犯的影響不只在判決時,也會延伸到執行階段。
起訴書說你是累犯時,先核對這五件事
累犯與否是在審判程序中由法院認定,檢察官起訴書通常會載明,一切以起訴書與判決書為準。
- 看起訴書有沒有寫「累犯」:若主張累犯,通常會記載前案資料。
- 對照前案判決與執行紀錄:前案刑期何時執行完畢、日期是否正確。
- 計算五年:從前案執行完畢(或赦免)日,到本案犯罪日。日期差一天都可能影響結論,要用文件核對。
- 確認本案是否「故意」:過失犯罪不符合累犯要件。
- 準備個案情節:與前案的關聯、犯罪動機、犯後態度、家庭與工作狀況,供法院判斷要不要加重最低本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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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及司法院大法官公開解釋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 《中華民國刑法》第44條:易科罰金等執行完畢以已執行論
- 《中華民國刑法》第47條:累犯的要件與加重
- 《中華民國刑法》第48條:裁判確定後發覺累犯(前段已經釋字第775號宣告失效)
- 《中華民國刑法》第49條:外國法院判決不適用累犯
- 《中華民國刑法》第57條:科刑輕重的審酌事項
- 《中華民國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
- 《中華民國刑法》第77條:累犯的假釋門檻
-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聲請定應執行刑(原第1項有關刑法第48條更定其刑部分經釋字第775號宣告失效)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累犯加重本刑及更定其刑案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起訴書、前案判決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不成立累犯、不加重刑度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 以前被關過,現在又出事,就一定是累犯嗎?
- 《中華民國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要件包括前案是徒刑、已執行完畢或赦免、五年以內、故意、再犯的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 被認定是累犯,刑度會加重多少?
- 《中華民國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釋字第775號指出,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在不符第59條要件而造成罪刑不相當時違憲,法院應個案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 前案是易科罰金、沒有真的進去關,再犯也算累犯嗎?
- 可能算。《中華民國刑法》第44條規定,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前案宣告的徒刑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五年內故意再犯,仍可能依第47條第1項構成累犯。
- 這次是不小心造成的過失犯罪,會被當成累犯嗎?
- 《中華民國刑法》第47條第1項要求「故意再犯」,過失犯罪不符合這個要件。但前案是否也需故意,條文沒有限制,仍須看個案。
- 前案是在國外被判刑,回台灣再犯會算累犯嗎?
- 《中華民國刑法》第49條規定,累犯的規定,於前所犯罪在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不適用之。所以外國法院的前案,不能依累犯規定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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