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刑事
借錢利息很高,放款的人有罪嗎?重利罪的要件
發佈:2026-10-04|作者:張榮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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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ANSWER
依刑法第344條第1項,乘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而貸款,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的重利,才構成重利罪;單純利率高,不當然有罪。
你屬於哪一種情況?
| 你的處境 | 先看哪一節 |
|---|---|
| 你是借錢的人,覺得利息高得離譜,或正被催討、騷擾 | 先讀「年息百分之十六」那一節,再跳到「借款人」那一節 |
| 你是放款的人,被對方說成放高利貸,或收到警局通知 | 先讀「重利罪要件」那一節,再跳到「放款人」那一節 |
不論哪一邊,先記住一句話:利率高,不等於放款人就犯了重利罪;但約定利率超過年息百分之十六,超過的部分在民法上無效。民法管的是「這筆約定還算不算數」,刑法的重利罪看的是放款人有沒有乘人之危,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的重利。這兩件事常被混在一起講,下面分開說。
年息百分之十六這條線,在民法上代表什麼?
《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第206條規定,債權人除了這個限度內的利息,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
比方說,借款時先扣一筆「手續費」才交付、或以其他名目收取額外費用,若實質上是變相的利息,可能被認為是巧取利益。這些是民事上的效力問題,跟是否犯罪是兩回事。
如果完全沒有約定利率,《民法》第203條規定,法定週年利率是百分之五。
利息要高到什麼程度、在什麼情況下,才會變成刑法的重利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第1項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規定,這裡的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的費用。
要成立這一條,通常需要同時看:
- 借款人處於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的處境;
- 放款人乘著這個處境放款;
- 放款人取得的利益與原本顯不相當。
所以光有「利率高」並不夠,還要看借款人當時的處境、金額、期間,以及整體取得的費用。也要提醒,重利罪保護的是處境較弱的借款人,但並不是所有高利率都會被認定有罪。借款人自己的說明,例如當時為什麼急需用錢、有沒有其他選擇,都可能是判斷時會被看到的情形。
民法無效和刑法重利,對借款人與放款人各有什麼影響?
下表只是整理條文的比較,不是判斷結論。
| 項目 | 借款人 | 放款人 |
|---|---|---|
| 利率超過年息百分之十六 | 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民法第205條) | 超過部分不能依約請求 |
| 以手續費名義收費 | 可能被認為是變相利息(民法第206條、刑法第344條第2項) | 可能被納入重利計算 |
| 被暴力或恐嚇收款 | 可報案並保留證據 | 可能面臨刑法第344條之1 |
| 要準備的資料 | 借據、付款紀錄、訊息 | 借貸過程、對方資力與借款原因 |
同樣是年息超過百分之十六,是否另外構成刑法的重利罪,還得回到借款當時的處境、金額與期間等整體情形。因此不論是借款人或放款人,都不適合只靠一個數字就下結論。
討債變成恐嚇、跟蹤、上門,刑法怎麼加重?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之1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的方法,取得前條第1項的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未遂也罰。
這代表借款人不是只能忍受。被騷擾、威脅、跟蹤時,保留訊息、錄音、通話紀錄與現場影像很重要。收到威脅訊息的處理也可看恐嚇訊息怎麼辦。
借款人:多付的利息和被騷擾的證據,要怎麼整理?
借款人最常問的是:既然利息超過上限的部分無效,已經付出去的錢怎麼辦?這要看契約怎麼寫、實際付了多少、名目是什麼,沒辦法一句話回答。能做的是把所有借據、匯款明細與對話整理成一份時間表,標出每一筆本金、利息與其他費用,後續不論是協商還是尋求法律協助,都有一個清楚的基礎。
具體來說:
- 保存所有證據:借據、轉帳明細、對話、錄音、被威脅的時間地點。
- 整理付款紀錄:何時、付多少、給誰、名目是什麼。
- 不要自己用同樣方式回應對方:避免讓自己被捲進另一件糾紛。
- 感到人身安全有疑慮,先向警察機關報案。
- 想清楚再談和解或簽新的借據:簽名前先確認金額與利率。
放款人:收到警局通知,先釐清被指的是利率、名目還是收款方式
先弄清楚被指的是哪個行為:是利率過高、費用名目有問題,還是收款方式。接著整理借貸的經過、借款人說明的用途、約定的利息與實際收取的總額,並保存雙方溝通的原文。
程序上,通常是由受理報案的警察機關通知,再移送檢察署。在台中或嘉義也一樣,要到哪個機關、何時到場,以通知書或傳票記載的承辦機關為準;若同時有民事請求,兩邊程序可能同時進行。到案前可先看收到警局通知書怎麼辦,若已被起訴,見收到起訴書怎麼辦。
本文依據哪些官方法源?
本文於 2026年10月4日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整理,未引用未經查證的裁判,也未使用案件個資:
本文是一般法律資訊,不能取代律師依借據、付款紀錄與完整卷證所作的個別法律意見,也不保證不起訴、無罪或其他特定結果。
FAQ
常見問題
- 利率超過年息百分之十六,借我錢的人就是在犯罪嗎?
- 未必。《民法》第205條規定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的約定無效,這是民事效力。《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第1項的重利罪,還要看是否乘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並取得顯不相當的重利。
- 對方說那筆不是利息,是手續費、保管費,這樣也算嗎?
-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第2項規定,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的費用。所以只把名目改成手續費,未必能避開重利的評價。
- 放款人一直打電話恐嚇、甚至跟蹤我討利息,罪會更重嗎?
- 會另有規定。《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之1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等足使人畏懼的方法取得重利,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未遂也罰。
- 我已經多付了超過上限的利息,這些錢要得回來嗎?
- 《民法》第205條規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第206條規定債權人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能否請求返還、金額如何計算,需看實際付款與契約內容,建議保存所有付款紀錄。
- 借錢時完全沒講好利息,利息要怎麼算?
- 《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的債務,利率未經約定、也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但有約定利率時,仍以《民法》第205條的上限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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